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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2020-10-16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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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制度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也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两者在适用对象、执行方法、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有所不同:缓刑适用于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缓适用于应判处死刑但不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进行关押;对宣告死缓的犯罪人必须予以监禁,一般也需要强迫劳动改造。缓刑的考验期限长短不一;死缓的考验期限一律为2年。缓刑的后果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或继续执行甚至数罪并罚;死缓的后果是减为无期或有期徒刑,也有可能是执行死刑。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需要符合下列条件:罪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所说刑期和刑种,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此外,管制和处以附加刑的犯罪人不适用缓刑。因为量刑需要综合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性、悔罪态度等进行具体刑罚裁量,而不仅仅是罪行性质和危害...

死刑缓期执行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制度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也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两者在适用对象、执行方法、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有所不同:

缓刑适用于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缓适用于应判处死刑但不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进行关押;对宣告死缓的犯罪人必须予以监禁,一般也需要强迫劳动改造。

缓刑的考验期限长短不一;死缓的考验期限一律为2年。

缓刑的后果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或继续执行甚至数罪并罚;死缓的后果是减为无期或有期徒刑,也有可能是执行死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罪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处所说刑期和刑种,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此外,管制和处以附加刑的犯罪人不适用缓刑。因为量刑需要综合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性、悔罪态度等进行具体刑罚裁量,而不仅仅是罪行性质和危害程度,法院认为有必要实施管制刑罚或附加刑罚惩罚的,故不能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并非所有满足条件1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法官需要根据犯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综合判断。具体来说,判断标准包括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或者犯罪人在犯罪后积极退赃,尽量减小犯罪造成的损害,遵守监管法规,坦白交待罪行,积极检举揭发其他犯罪等等。

必须不是累犯 如果犯罪人是累犯,那么就绝对禁止适用缓刑。因为累犯说明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其人身危险性严重,难以改造。

不能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集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大于个人犯罪,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往往比一般的参与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改造,故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3条规定,考验期限如下表所示:

在考验期间内,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如果被法院宣告考验期内的禁止令(如经济犯罪分子被宣告禁止出入高消费场所、职务犯罪分子被宣告禁止担任公职),必须遵守禁止令

犯罪人住所地的司法机关负责对犯罪人进行上述事项的监督,犯罪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当地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要予以配合。通常是由乡镇街道办的司法所负责对缓刑犯人接受社区矫正的考察监督,至少每月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此外,根据刑法72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并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因此,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76条的规定,犯罪人在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尚未判决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在经过考验期间后,原判的刑罚将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意味着原判决的有罪宣告依然有效,原判刑罚也无错误,只是由于犯罪人满足了某种条件后,原刑罚不再执行。通常是由缓刑罪犯社区纠正所在地的县区司法局书面填写解除社区纠正通知书,并一式四联书面告知原判法院、本地公安局、本地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未满足上述条件,而将原判决的缓刑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的手续。这包括两种情况:

犯罪人在考验期间犯新罪,或者发现原判决之前尚有未被判决的罪行,这种情况下,必须撤销缓刑。将数罪进行并罚。如果原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这种情况称为“法定的撤销”。

犯罪人在考验期间没有犯罪,但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这里所说的法律不包括刑法,且必须“情节严重”才可以撤销缓刑。这种情况属于“裁量的撤销”。

缓刑的要件

必须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以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认为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者。缓刑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算。

法院为缓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为人为下列各款事项:

向被害人道歉。

立悔过书。

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之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向公库支付一定之金额。

向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四十小时以上二百四十小时以下之义务劳动。

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之处遇措施。

保护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

缓刑之撤销

一、缓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宣告:

缓刑期内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不得易科罚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者。

缓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不得易科罚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者。

二、受缓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认原宣告之缓刑难收其预期效果,而有执行刑罚之必要者,得撤销其宣告:

缓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得易科罚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确定者。

缓刑期内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得易科罚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确定者。

缓刑期内因过失更犯罪,而在缓刑期内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者。

违反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负担情节重大者。

缓刑之效力

缓刑期满,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执行,与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参见

假释

死刑缓期执行

累犯

减刑

缓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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