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永久和平
文章内容
第一部分 关于各个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的预备条款
“任何和平条约如果在签订时保留了在将来发动战争的隐蔽的可能性,则不应认为是和平条约。”
“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不论大小,均不得由另一个国家用继承、交换、买卖或赠送的手段收为己有。”
“常备军应当逐步完全废除。”
“国债不应当用于国家对外斗争方面。”
“任何国家都不应当用暴力干涉其他国家的宪法和政府。”
“任何国家在与他国交战时,都不应当采用那些必定会使在未来和平条件下建立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敌对行动,诸如向交战国遣派刺客,撕毁投降书,策动叛变,等等。”
第二部分 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
评价
第一部分的六项条文从消极方面(negative)鼓励缔结和平合约,并借此逐步使常备军失效,进而废除常备军。第二部分则积极(positive)且明确地要求共和制的公民宪法、联邦主义为基础的国际法,与世界公民权。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并不认为建立一个“世界政府”是可行的。他希望以共和制国家的联合来实现国际社会的持久和平。
康德提出的国际永久和平思想,在面世后反响平平,却在之后深刻影响了现代国际法和外交准则。国联、联合国,都被视作是康德理论的某种尝试,而正在进行中的欧盟的实践,则更证明了康德理论的生命力。但是,康德“民主国家间不会发生战争”的论证被一些学者质疑。当代某些热衷推广民主的组织也往往以康德的理论论证他们工作的必要性。
《论持久和平》看似是关于国际政治的理论,但其实它和康德的道德哲学一脉相承,都体现了理性对行为的约束力。如果将本文放入康德的哲学体系中,不难发现它是康德关于个人、国家的实践理性理论的进一步提升。
正如康德著作一贯的严肃笔调,《论永久和平》的行文如定言令式一般简介有力,宛如正式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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