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4年英荷条约
历史背景
两国在东南亚的纠纷
在马来群岛的关系开始紧张
17世纪初,早在161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就已经在爪哇岛的巴达维亚建立殖民地,而后不断扩张,1641年占领了马六甲。而英国当时致力于在印度建立殖民地,并没注重马来群岛,只在马来群岛进行贸易。
后来因为荷兰意图垄断在马来群岛的贸易,不希望英国插上一脚;而英国则声称奉行自由贸易原则,任何势力都可在马来群岛进行贸易,因此二国关系紧张。期间发生最严重的冲突是1623年的安汶岛事件(英语:Amboyna massacre)。
随着具有反英态度的荷兰人Jan Peterzoon Coen与Van der Capellan先后成为巴达维亚的总督后,二国在东南亚的关系更是紧张。英国官员中也有反荷态度强烈者,史丹福·莱佛士就是其中一人。
英国势力进入马来群岛及新加坡归属的争议
18世纪,英国开始在马来群岛建立殖民地,占领了苏门答腊岛上的明古鲁省。1761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与苏禄苏丹国的苏丹签约,在婆罗洲岛东北的一个岛屿Pulau Balambangan 设立贸易站。1786年3月,英国人莱特在马来半岛西北部的槟榔屿建立殖民地。
181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委任史丹福·莱佛士为明古连的副总督。由于明古连地理位置不佳,商人们多不愿到此进行贸易,史丹福·莱佛士认识到明古连难以发展。1818年末,经史丹福·莱佛士多次建议后,在加尔各答的印度总督哈斯丁(英语:Francis Rawdon-Hastings, t Marquess of Hastings),决定授权史丹福·莱佛士在马来半岛的南端寻找一个新的据点。1819年2月6日史丹福·莱佛士在马来半岛南端,一个本属柔佛王国的岛屿新加坡建立殖民地。
马六甲以及巴达维亚的荷兰总督对英国在新加坡建立殖民地一事非常不满,他们认为新加坡在荷兰的势力范围内。荷兰与英国交涉,要他们撤出新加坡及辞去史丹福·莱佛士的职位。
当时有很多英国高官不认同史丹福·莱佛士的做法,例如当时槟榔屿的英国总督John Alexander Bannerman(任期1817年-1819年)就多次要求史丹福·莱佛士从新加坡撤退。
而之前授权史丹福·莱佛士的印度总督哈斯丁也转而认为史丹福·莱佛士占领新加坡是自陷困境,亦认为英国应避免与荷兰开战。他多次下令给史丹福·莱佛士,要其做出让步,避免局势恶化,但命令因各种因素没有传达新加坡。另一方面史丹福·莱佛士也努力尝试与哈斯丁联络,欲说服哈斯丁支持对新加坡的占领,并说明占领新加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莱佛士认为之前荷兰因忙于应付拿破仑战争,在1795年10月将马来半岛上的殖民地马六甲交给英国人托管时,并未提及新加坡属于马六甲,因此新加坡非荷兰势力范围。
英国决定不退出新加坡
随着新加坡的快速发展,以及更多英国官员认识到新加坡的地理位置重要,其地理条件有潜力发展成为英国在东南亚最重要的贸易港口及海军基地,加上在伦敦及加尔各答的英国商界领袖也纷纷要求英国政府继续占有新加坡,英国政府决定继续占领新加坡。同时,英国政府也认为是时候与荷兰重新划分在马来群岛的势力了。
当荷兰政府获知哈斯丁决定占有新加坡的强硬态度后,认为不适宜与英国开战,也认识到新加坡难以收回,英国势力进入马来群岛难以避免,促希望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纷,要求进行谈判,也希望二国合作不让其他欧洲列强进入马来群岛。
两国在欧洲的关系
经历了拿破仑战争后,英、荷二国都希望双方保持良好关系,这有以下几个因素。
英国方面
荷兰战略地位:英国认识到荷兰与英国本土很近,该地是一个非常适合向英国发动攻击之处。须与荷兰保持良好关系。
宗教派别相同:拿破仑战争后,原本的反法同盟各国又因为宗教派别而渐渐分成几个派别,普鲁士、奥地利、俄国与英国的关系不好,因此英国需拉拢同宗教派别的荷兰。
荷兰方面
对英国的负债:拿破仑战争前,荷兰东印度公司因在亚洲的贸易下滑,以及官员们的贪污,面对财政危机。为解决这危机,荷兰东印度公司向英国举债。拿破仑战争期间,即1795年-1816年间,荷兰政府为了支付,又大量向英国举债。1781年,荷兰欠英国25万英镑,1799年达144万英镑。而179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解散后,公司欠英国的债务又摊到荷兰政府的头上。因此荷兰希望与英国关系良好,以协商谈判来解决负债问题。
签署条约过程
经过多次的谈判后,于1824年5月17日,《英荷条约》在英国首都伦敦签定。签署条约的代表,英方是乔治·坎宁和Charles Watkin Williams-Wynn(英语:Charles Watkin Williams-Wynn);荷方是 Hendrik Fagel 和 Anton Reinhard Falck(英语:Anton Reinhard Falck)。
条约内容
条约内容可分三大部分:划分势力范围、贸易规定、偿还债务
划分势力范围
荷兰收回对英国占领新加坡的,承认英国对新加坡的占领。
英国收回对荷兰占领勿里洞岛的,承认荷兰对该岛的占领。
荷兰不可在马来半岛建立殖民地,或与当地统治者签任何条约。
英国不可在苏门答腊岛建立殖民地,或与当地统治者签任何条约。
荷兰答应交出在印度的所有据点和权益,及将马六甲及其属地交给英国。
英国答应交出在苏门答腊岛上的全部据点及产业(其中包括在明古连马尔堡的一间工厂),及将明古连交给荷兰。
英国不可在新加坡海峡以南的岛屿建立据点或与当地统治者签任何条约,这些岛屿包括廖内群岛、林加群岛。
所有的领土,产业交换将于1825年3月1日生效。
贸易规定
双方的商船可以进入对方属地,需付双方商议好的固定费用。
除了摩鹿加群岛的香料贸易外,荷兰不可垄断在马来群岛的贸易。
双方不可阻碍对方与任何地方势力进行贸易。并合作消灭活跃于马来群岛的海盗。
双方在印度,锡兰,马来群岛进行任何贸易有特别优待,并考虑将来降低关税。
偿还债务
荷兰需付10万英镑于英国,以清除债务。
条约的履行
《英荷条约》签署后,并非全部得到履行。英国、荷兰之间的关系也非马上和缓,在当时英国官员的报告及新加坡发行的报纸中,还是可以看到讨厌荷兰人的句子。
“划分势力范围”方面
这点双方都有履行。二国以此条约各自发展殖民地。但在1824年-1874年间,英国并不重视在马来群岛建立殖民地,而是把注意力放在与中国的贸易上。
“贸易规定”方面
荷兰并没有降低关税,也只消灭自己势力范围内的海盗,并未与英国合作。
影响
短期影响
有助二国在马来群岛发展:《英荷条约》划定了二国在马来群岛的势力范围,让二国可在不必触犯对方的情况下,在各自势力范围内占领殖民地。而后除菲律宾之外的马来群岛基本上被英国及荷兰分南北而治。
阻止了二国关系进一步恶化:条约的签订避免了二国开战。
妨碍了柔佛王国的统一:当时柔佛王国分裂成二部分,有二苏丹,Sultan Hussein控制马来半岛的柔佛、彭亨、新加坡岛等地,身在Lingga的Sultan Abdul Rahman则控制了廖内群岛,林加群岛及附近岛屿。《英荷条约》签订后,Sultan Hussein在英国势力范围内;而Sultan Abdul Rahman则在荷兰势力范围,从此柔佛王国没有统一,过后还进一步分裂,在彭亨的首相Ali宣布脱离Sultan Hussein独立,成为彭亨的第一任苏丹。
阻止了其他欧美列强介入马来群岛:后来法国在中南半岛扩张,美国则从西班牙手中占领菲律宾。并没有进入马来群岛英国、荷兰势力范围内。
长期影响
对马来西亚、印尼的形成影响巨大:《英荷条约》后,二国在各自势力范围内发展殖民地,英国占领了整个马来半岛及婆罗洲北部,这些地方后来大部分加入了马来西亚。荷兰的殖民地则成为印尼。
影响了后来马来西亚与印尼二国的领土范围:现在西马来西亚与苏门答腊间之分界线大致上是《英荷合约》的分界。
对新加坡命运影响巨大:新加坡发展成为国际重要港口是在成为英国殖民地之后,若落在荷兰手中新加坡的历史进程将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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