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
概念缘起与各国现行作法
罗马共和国的十二表法已提到无罪推定的概念。拉丁法谚,宣称有罪者,应负起举证责任,这个责任不应该交给宣称自己无罪的人(拉丁语: 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 )体现了这个原则。《尚书》〈大禹谟〉也常被认为具有无罪推定的概念 。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的证明,即认定该当事人无罪。换言之,证明被告有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诉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
联合国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欧洲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我国也参加制定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原则。
相关影响
对被告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对检方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可使警察与检察单位在调查犯罪搜集证据时需更加用心,而不致于草率办案,栽赃无辜民众,积极寻找证据的同时也更能接近真相,达到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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