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化财产
分类
《文化财保护法》中规定的文化财产分类如下:(其中相对重要者标注为粗体)
物质文化财产( 日文:有形文化財 )
无形文化财产( 日文:無形文化財 )
民俗文化财产( 日文:民俗文化財 )
纪念物( 日文:記念物 )
文化景观( 日文:文化的景観 )
传统建筑群( 日文:伝統的建造物群 )
物质性文化财产
其包括了建筑物和工艺美术品(即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资料、历史资料)。还分为:
重要文化财(日语: 重要文化財 ):物质性文化财产中特别重要的部分。
登录有形文化财(日语: 登録有形文化財 ):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物质性文化财产。这些主要是从明治维新至二战这段时期特别需要保存或有效利用的(如建筑)近现代文物。
非物质文化财产
非物质文化财产(日语: 無形文化財 )包括了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
重要非物质文化财产(日语: 重要無形文化財 ):非物质文化财产中特别重要的部分。其中拥有官方认定技能、技术的个人,在日本通常称为“国宝级人物”(日语: 人間国宝 )。
民俗文化财产
民俗文化财产(日语: 民俗文化財 )包括民间的服饰、饮食、住宅、信仰、节庆、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的风俗习惯、民俗艺术、民俗工艺等,可分为:
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产(日语: 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 ):有形的民俗文化财产中重要的部分。
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产(日语: 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 ):无形的民俗文化财产中重要的部分。
登录物质民俗文化财产(日语: 登録有形民俗文化財 ):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有形民俗文化财产(主要是明治维新至二战的近现代文化财产)中特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
风景名胜
风景名胜(日语: 記念物 ),可分为:
古迹(日语: 史跡 ):如贝冢、古坟、遗迹等。
名胜(日语: 名勝 ):如庭园、溪谷、山岳、洞窟、泉水等。
自然景观(日语: 天然記念物 ):动物、植物、矿物等。
登记的风景名胜(日语: 登録記念物 ):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风景名胜(主要是明治维新至二战的近现代风景名胜),其中特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于2006年1月26日最先公示登记的三件是: 「函館公園」、「再度(ふたたび)公園及び再度山永久植生保存地」、「相楽園」 。
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日语: 文化的景観 ),指日本各地区人们独特的生活、生产以及一方水土气候形成的景观,如梯田、里山等,即日本的原始人文风貌。为了日本文化厅实施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存续的计划,日本的“文化景观保护、修缮相关审核委员会”( 文化的景観の保存・整備に関する検討委員会 )在第三次调查中圈定了一百八十个重要地区。
重要文化景观(日语: 重要文化的景観 ):在作为景观地区采取保护措施的日本各级行政区中选定。选定的9件重要人文景观是滋贺县近江八幡市的“ 近江八幡の水郷 ”,岩手县一关市的“ 一関本寺の農村景観 ”,北海道沙流郡平取町的“ アイヌの伝統と開拓による沙流川流域の文化的景観 ”,爱媛县宇和岛市的“ 遊子水荷浦の段畑 ”,岩手县远野市的“ 遠野荒川高原牧場 ”,滋贺县高岛市的“ 高島市海津・西浜・知内の水辺景観 ”,大分县日田市的“ 小鹿田焼の里 ”,佐贺县唐津的“ 蕨野の棚田 ”,以及熊本县上益城郡山都町的“ 通潤用水と白糸台地の棚田景観 ”。
古建筑群
古建筑群(日语: 伝統的建造物群 ),指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构成历史风情的城镇村落等。
重要古建筑群(日语: 重要伝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 ):由日本政府选出的特别重要的古建筑群。
文化财产保护技术
文化财产保护技术(日语: 文化財の保存技術 ),指保护文化财产过程中必需的制作、修理一类的技术。
选定保护技术(日语: 選定保存技術 ):由日本政府选选定的保护技术。
地下财产
地下财产(日语: 埋蔵文化財 ),这种文化财产与上述各种文化财产不同,仍处于地下埋藏状态。
参看
文化遗产
日本世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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