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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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立法权属于国会
译文:本宪法授予的全国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本“授权条款”将所有的立法权授予国会。尽管某些州还允许流行的公民投票,但是按照本条款,只有国会才有权立法,人民不可直接立法。宪法第二章和第三章也有授权条款,只是受权的机构不同。宪法此处建立了一种分权制,也就是某机构不得执行任何属于其他机构的权力。
国会不得将其立法权委任给任何其他的政府机构,这项原则称为不得委任学说。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又确实规定国会可以将某些权力委任给执行机构,只要适用“可信赖原则”。
第二款:联邦众议院
第1节:众议员的组成和选举方式
译文: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上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需的资格。
第2节:众议员的选举资格
译文:第二款 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七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宪法中对众议员的代表资格做了三条规定:至少25岁,在一州当选时必须是该州公民,并且之前7年必须是美国公民。宪法中并没有规定议员必须是其所代表的具体选区的公民,不过实际情况上除一些少数例外情况外通常如此。
第3节:各州众议员和直接税份额分配
译文: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和此后每十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每三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一名,但每州至少须有一名众议员;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出三名,马萨诸塞州八名,罗德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纽约州六名,新泽西州四名,宾夕法尼亚州八名,特拉华州一名,马里兰州六名,弗吉尼亚州十名,北卡罗莱纳州五名,南卡罗莱纳州五名,乔治亚州三名。
第4节:空缺
译文:任何一州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
第5节:议长、其他官员和弹劾
译文: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拥有弹劾权。
第三款:参议院
第1节:参议员的人数组成和选举
译文: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2节:参议员的选举方式及出现空缺时的措施
译文: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立即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三个组。第一组参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二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六年年终空出,以便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得每二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得任命临时参议员。
第3节:参议员当选资格
译文:凡年龄不满30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9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第4节: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及其投票权限制
译文:合众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参议员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无表决权。
第5节:临时议长及其他官员选举
译文:参议院选举本院其他官员,并在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第6节:弹劾案审判权
译:参议院独自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的权力。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参议员须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合众国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第7节:弹劾案判决的权限范围和罪名成立后的惩罚
译文: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出免职和剥夺担任和享有合众国属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薪金的任何职务的资格。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受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国会选举
第1节:选举时间、地点的确定方式
译文: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每个州由该州议会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的地点外,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第2节:国会工作日程
译文: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非国会以法律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在12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
第五款:程序
第1节:国会议事法定人数及权限
译文:每院是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资格的裁判者。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并有权按每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第2节:议事及开除议员的规则
译文:每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和扰乱秩序的行为,并经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开除议员。
第3节:会议记录
译文:每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在出席议员五分之一的请求下,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4节:休会
译文: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也不得到非两院开会的任何地方休会。
第六款:报酬、特权及任职限制
第1节:报酬和法律保护
译文: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得到服务的报酬,此项报酬由法律确定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他们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第2节:与行政部门分隔
译文:参议或众议员不得在当选任期内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给;在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
第七款:议案
第1节:征税议案
译文: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像其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第2节:从提出议案到生效成为法律的程序
译文: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连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将此项反对意见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应一起送交另一议院,并同样由该院进行复议,如经该院三分之二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会议记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十天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国会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第3节:总统批准
译文: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须送交合众国总统,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在生效前,须由总统批准,如总统不批准,则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
第八款:国会权力
列举的权力
国会的立法权列举在第八款中:
译文:国会有权: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
以合众国的信用借款;
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制定合众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规定有关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用货币的罚则;
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界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条例;
招募陆军和供给军需,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
制定治理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
规定征如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叛乱和击退入侵;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规定用来为合众国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对于由某些州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而成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十平方英里),在任何情况下都行使独有的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同意、由合众国在该州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行使同样的权力;以及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商业条款
译文:国会有权: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国会的其他权利
必要和适当条款
译文:国会有权……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第九款:对国会的限制
这一款提出了对国会权力的限制:
译文: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十美元的税。
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除依本宪法上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对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不得征税。
任何有关商务或纳税的条例,均不得赋予某一州的港口优惠待遇;亦不得强迫任何开往或来自某一州的船只,驶入或驶出 另一州,或向另一州纳税。
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书和账目,应不时予以公布。
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凡在合众国属下担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责任的职务的人,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从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第十款:对各州的限制
第1节:契约条款
译文: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第2节:进出口关税
译文: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但为执行本州检查法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任何一州对进出口货物所征全部关税和进口税的纯收益均应充作合众国国库之用;所有这类法律得由国会加以修正和监督。
第3节:船税、军队和盟约
译文: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不得进行战争。
外部阅读
彼得·H·艾朗斯(英语:Peter H. Irons)(1999年):A People"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New York: Penguin.
李道揆. 《美国政府与政治》(上、下册). 商务印书馆. 1999.
Davis, Z. (2001). "Presidential Vetoes, 1989–2000."
Kilman, J. & Costello, G. (Eds). (2000).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alyis and Interpretation.
CRS Annotated Constitution: Article 1
National Cable Satellite Corporation. (2003). "Capitol 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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