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数
性质
所有大于2的偶数都是合数。最小的合数为4。
大于10的合数,个位数为0、2、4、5、6、8均为合数。
每一合数都可以以唯一形式被写成质数的乘积。(算术基本定理)
对任一大于5的合数 n , ( n − − --> 1 ) ! ≡ ≡ --> 0 ( mod n ) {\displaystyle (n-1)!\,\,\,\equiv \,\,0{\pmod {n}}} 。(威尔逊定理)
合数的类型
分类合数的一种方法为计算其质因数的个数。一个有两个质因数的合数称为半质数,有三个质因数的合数则称为楔形数。在一些的应用中,亦可以将合数分为有奇数的质因数的合数及有偶数的质因数的合数。对于后者,
(其中μ为默比乌斯函数且 x 为质因数个数的一半),而前者则为
注意,对于质数,此函数会传回 -1,且 μ μ --> ( 1 ) = 1 {\displaystyle \mu (1)=1} 。而对于有一个或多个重复质因数的数字 n , μ μ --> ( n ) = 0 {\displaystyle \mu (n)=0} 。
另一种分类合数的方法为计算其因数的个数。所有的合数都至少有三个因数。一质数的平方数,其因数有 { 1 , p , p 2 } {\displaystyle \{1,p,p^{2}\}} 。一数若有着比它小的整数都还多的因数,则称此数为高合成数。另外,完全平方数的因数个数为奇数个,而其他的合数则皆为偶数个。
合数也可分基本合数(有2和3因子的),阴性合数(6N-1形)和阳性合数(6N+1形)三种。
另见
完全数
相关条目
质数
质因数
最小公倍数
最大公因数
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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