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
普通法系中的诽谤
普通法系的诽谤分为永久形式诽谤(Libel)及短暂形式诽谤(Slander)。永久形式诽谤无须特殊损害即可提出诉讼(actionable per se)。
证明诽谤一般需要“诽谤性”、“指涉原告人”及“出版”几个元素。
被告一般可以用有理可据、“无须解释或反驳而享有特权”、须经解释或反驳才享有特权、公众利益或公允评论作为抗辩理由。
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侵犯的对象必须是针对特定的自然人。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在于: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
诽谤罪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影响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是公诉案件外,一般均为自诉案件。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匿名诽谤
匿名诽谤,是指加害者利用传播媒体当中,具有可匿名的特性,去诽谤受害者的一种手段。例如:
黑函(Poison pen letter),又称匿名诽谤信。
网络匿名诽谤
刊登于报纸上,未署名的诽谤广告
辩护
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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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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