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
基本原则
条文的意义 由于成文法无法完全明确而且具体的对所有情况进行规定,因此司法机构在具体案件中必须解释法律条文应该如何运用。成文法含有不确定意义的原因有多种:
文字在表达意图时是不完美的符号。文字的意义具有不准确性,并且随着时间的变迁文字的含义会有所改变。
发生没有预见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而新的科技和文化使得运用已有的法律出现困难。
法律订立的过程会对法律注入不确定性,例如由于政治妥协或者同时满足不同利益集团的原因。
因此,法庭必须通过解读法律来判断法律应该如何执行。在几乎所有法律体系中,法律解读的重要原则是(在合乎宪法的前提下)立法机构订立法律时是最高机构,司法机构的职权限于解释法律。但实际操作上,司法机构对法律的解读可能对法律的运行造成深远的改变。
在法律解释过程中,法院必须研究法律条文,并判断其意义。立法机构订立的成文法律改变人民的责任和生活规则,而司法机构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在具体情况下的运用中产生的不确定性。例如,如果一条法律规定所有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在车辆管理局登记,但法律没有清楚的定义何种车辆属于“机动车辆”,而有人驾驶未登记的电动摩托车而被警察截停并罚款,此人以电动摩托车不是“机动车辆”的理由将行政机构告上法庭,在这时法庭就必须解读法律条文,确定电动摩托车是不是“机动车辆”,此条文在此是否适用。
法律解释的第一原则,也是最重要原则,是法庭的出发点必须是法律条文的原本文字和自然意义。因此,如果法律条文说的是“机动车辆”,法庭最有可能的解读就是此条法律适用于所有使用机动动力的道路车辆,因此不包括飞机或脚踏车,但包括摩托车。
非司法机构对法律的解释
在个别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在法律在具体案例的运用中如果出现不确定的解读,则立法机构拥有对法律的具体施行进行进一步解释的权力。在使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许多使用大陆法系法律系统的国家,这些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允许如此的事后解释,因为根据立法与司法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机构负责制订法律,而司法机构负责对法律具体应用进行判断和监督,如果立法机构能够通过事后解释改变(理论上中立的)司法解释,就越过了立法与司法权之间的边界。在这些国家,立法机构如果认为法院曲解了法律,唯一能做的就是修改法律。按照法律不应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来说这样的修改不应改变之前判决的结果,而只对未来有效,但也时有例外。但在立法机构拥有事后解释权的地方,则把立法者意愿放在法律解释过程中的最高位置,因此立法机构对过去立法具体运用的解释可以限制或推翻司法机构在具体案例中的解读。允许立法机构事后解释的例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构订立的法律拥有解释权。
在一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行政机构也有对法律进行进一步解释的权力。一般来说,行政机构的解释必需在法律所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是一种受权立法行为。一般来说,行政机构对法律的解释行为受司法机构监督,在违背授权立法或超出权限的情况下会被司法机关推翻。
按解释方法不同
按解释方法不同,法律解释分为:
在现代法学的解释之外,尚有一种古代的“权威解释(英语:Authentic interpretation)”,通常出现于教会法中,由教宗、教区主教、主教会议和宗教会议这些有立法权的人或活动去解释。
释法理论
不同时期也出现过不同的释法理论:
黄金法则(英语:Golden rule (law)):容许法官以和普通方法不同的方法解释法律文字,以避免出现荒谬判决。
立法原意法则(英语:Purposive approach)。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中已判定释法者不可能知道所谓的“立法原意”(framers" intent),所以不应予以考虑。
法律解释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参考文献
参见
司法复核
三权分立
帝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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