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代理制度设置的意义
在意定代理的情况下,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扩大私法自治的范围,使本人能借由代理人从事更多私法上的行为,而扩张其生活领域。
在法定代理的情况下,代理制度则是为了要补充私法自治之不足,经由代理制度使被代理人也能够参与社会生活。
代理发生之原因
代理权依其发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一般常见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或是受监护(辅助)宣告之人与其监护人之间。
意定代理: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而通常代理人和本人间会另外有一个代理权授予的行为。
代理的要件
有代理权
以本人名义
代理的容许性
代理行为
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乃指行为人非以本人之名义,而是以其自己的名义但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而言。其为一种类似代理的制度,但并非代理。故不会发生代理的相关法律效果。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法律原则禁止自己代理及双方代理的情形,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将会产生利害冲突的问题。仅例外在经本人许诺,或是专为履行债务时允许。
自己代理
代理人为自己及被代理人 (本人) 为法律行为,此时对于该本人之代理即称之为“自己代理”。譬如说,甲为乙的代理人,而其代理乙向自己买房子,此即为自己代理,于此种情况下,因为会有利益冲突的问题(要卖多少钱),故原则上禁止这种行为。
双方代理
代理人代理进行法律行为之双方本人(被代理人),则称之,原则上禁止,例外在本人许诺、专履行债务时有效。
复代理
所谓的复代理即代理人以其名义授予第三人代理本人的权限,此时该第三人即为复代理人。民法上,原则上不允许复代理。
代理权的消灭
由于授权行为本身之原因(附条件、期限)而消灭
基础法律关系消灭
本人撤回代理权
代理人的抛弃
当事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有广义及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含了狭义的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
相关职业
律师:法律诉讼双方都可以聘用律师作为代表。
公正人〈公正行〉──索偿依据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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