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绅士
英国
英格兰及威尔士
在英格兰及威尔士的裁判法庭由三位太平绅士或裁判官共同负责执行简易过犯(英语:Summary offence)的惩处(或作“循简易程序审讯”):法庭可裁决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监禁处分。裁判法庭设有一名有法律资历的书记(英语:Justices" clerk),负责向法庭提出相关法例的建议。太平绅士或裁判官的人选从各个地区、各个阶层挑选。所有裁判官在赴任以前及在任期间,都要接受严谨的训练。裁判官是非受薪的义务工作者,但可领取车马费及生活费。一般的非专业裁判官每年需担任最少26节(每节半日)的服务,但亦有人在一周至少要担任一日服务。除了非专业裁判官以外,法庭亦有小量的“区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旧称“受薪裁判官”),都是有法律资历的全职裁判处成员,可以单独审理案件而无需其他裁判官在席。“区域法院法官(裁判法庭)”与一判在郡法院审理案件的“区域法院法官”并不相同,这一点很重要。
现时,裁判法院可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判处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及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占英格兰及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超过95%的刑事案件。对于较严重的违纪行为,裁判官负责向皇室法庭提交公诉书。裁判官亦具有限民事司法管辖权,例如:处理发牌申请。不过根据《2003年牌照法案(英语:Licensing Act 2003)》,这些管辖权都已撤销。
在《2003年法院法案(英语:Courts Act 2003)》正式执行以前,裁判官都限制在指定地区工作。这规定现已变更,改为编配到各地方司法区(英语:Local justice areas)。
《1997年太平绅士法案》为现时太平绅士的委任订立框架,由大法官以英女皇的名义委任;根据相同的机制,亦可用于太平绅士的撤销。区域法院法官(裁判法庭)在委任前必须要有七年的一般资历,并由英国君主按大法官的建议而委任。
苏格兰
在苏格兰的法律体系中,太平绅士都是苏格兰区域法院内的非专业裁判官。“苏格兰区域法院”在1975年设立,用以取代过往的自治市警察法院。裁判官或单独审理案件,又或三位共同审理、并有一位具资历的审裁顾问担任召集人或法庭书记。裁判官负责审理危害公众安宁、醉酒、轻微袭击罪、小额盗窃案及其他根据《民政法 (苏格兰) 1982年》所订定的犯法行为。
在格拉斯哥,由于法院需要审理大量案件,使以聘请了三位事务律师担任“受薪裁判官”,以取代非专业法官的职能。受薪裁判官与简易郡法院具有等同的定罪权力。不过,在2006年,苏格兰行政院颁布统一郡法院及区域法院的管理,但仍保留非专业法官,作为把苏格兰的司法体系统领于上议院大法官的第一步。
澳洲
澳洲的太平绅士通常是由社区中有良好纪录的公民担任,有权见证与签署法定声明及宣誓书(英语:Affidavit),以及公证文件副本。澳洲太平绅士制度由每州各自架构规范,因此各州的任命条件有别。例如,在昆士兰州,(合格)太平绅士必须通过太平绅士资格考试后才有资格接受任命。而在维多利亚州,只要通过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证明自己的良好品格,即有资格成为太平绅士。
加拿大
在加拿大各省的司法制度中,太平绅士的职务包括作为较为轻微案件(例如违反交通条例)的裁判官。加拿大太平绅士全部都由该省省长提名,由省督委任。但是,要成为太平绅士的人士都需要有一些专业资格或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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