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古典制度主义
以往对于制度的理解只局限于组织而言,可是在现代的社会科学分析框架内,今已可指涉到社会上一些非组织形式的规则,如:宪法等。在六十年代,旧制度主义在学界非常流行,通常被用作分析政府、组织的实际运作,而这种分析是带有价值判断的,学者通过分析,希望找出一个好的制度。可是在六十年代末,建制的概念遭到实证论、理性选择理论所质疑。
新制度主义
直至在八十年代,建制的概念在好几位学者(如:Goodin)的改进底下,得以重新活用于社会科学的诠释,被称为新建制主义。新建制主义强调环境如何影响制度的改变,其理论主要对制度的概念作出以下革新:
以往对制度的理解,只限于以组织作为分析单位;新制度主义则以规则作为建制的分析骨干,故此便不限于以组织为单位了。
重视非形式的因素,以往分析制度,只局限于实质上的运作程序与规则,新制度主义则更注重建制内非形式因素对个体的影响,如某组织内群众对领袖的崇拜,便是非形式因素之一。
强调制度之间的差异性。
以往带有价值判断,新制度主义则强调对建制内价值的批判。
以往认为制度是独立运作,新制度主义则认为制度间是唇齿相依,例如一个政府部门,便受到担当议会角色的建制所监察。
有学者认为新制度主义将所有形式与非形式的规则都被列为分析框架,导致差不多所有因素都可以被列入这种分析框架以内,无法解释现象的显著性。
规范性制度主义
此派学者认为制度的形成是规范性价值影响的结果。不同的社会都会有不同的价值,这就会导致制度迥异,而制度亦会随社会的变迁而变更。
理性选择论
认为制度的规则,会影响个体如何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此派学者认为制度提供的环境,会令个人才采取不同的策略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以达成目的为最终手段。而个体亦可以为了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而促使建制的改变,以求达至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历史制度主义
以历史作为分析框架,认为制度的构成是历史的产物,蕴含历史性的。不同的历史事件,会导致建制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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