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谱网 头条 人物百科

选择公理

2020-10-16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浏览:968
转发:0
评论:0
陈述首先定义几个概念:集族:指由非空集合组成的集合。选择函数:它是一个集族上的函数。它规定:对于所有在集族X中的集合s,f(s)是s的一个元素。那么,选择公理表示:上述可表示为:或者:该定理也可表达为:变体第二个版本的选择公理声称:第三个版本声称:使用这个版本的作者通常谈及“在A上的选择函数”,但要注意这里选择函数的概念是稍微不同的。它的定义域是A的幂集(减去空集),因此对任何集合A有意义;至于本文中其他地方用的定义,在“集合的搜集”上的选择函数的定义域是这个搜集,所以只对集合的集合有意义。透过这个变体的定义,选择公理也可以简洁的陈述为它等价于而选择公理的否定表达为:术语(AC,ZF,ZFC)以下列出了这篇条目中各种与“选择公理”相关的缩写:AC:选择公理。ZF:策梅洛-弗兰克尔集合论,不包括选择公理。ZFC:策梅洛-弗兰克尔集合论,包括选择公理。使用直到19世纪晚期,选择公理的使用一直都...

陈述

首先定义几个概念:

集族 :指由非空集合组成的集合。

选择函数 :它是一个集族上的函数。它规定:对于所有在集族 X 中的集合 s , f ( s )是 s 的一个元素。

那么,选择公理表示:

上述可表示为:

或者:

该定理也可表达为:

变体

第二个版本的选择公理声称:

第三个版本声称:

使用这个版本的作者通常谈及“在 A 上的选择函数”,但要注意这里选择函数的概念是稍微不同的。它的定义域是 A 的幂集(减去空集),因此对任何集合 A 有意义;至于本文中其他地方用的定义,在“集合的搜集”上的选择函数的定义域是这个搜集,所以只对集合的集合有意义。透过这个变体的定义,选择公理也可以简洁的陈述为

它等价于

而选择公理的否定表达为:

术语(AC,ZF,ZFC)

以下列出了这篇条目中各种与“选择公理”相关的缩写:

AC: 选择公理。

ZF:策梅洛-弗兰克尔集合论,不包括选择公理。

ZFC:策梅洛-弗兰克尔集合论,包括选择公理。

使用

直到19世纪晚期,选择公理的使用一直都没有得到明确声明。例如,建立了只包含非空集合的集合 X 之后,当时的数学家可能会直接说"设对于 X 中所有 s 有 F(s) 是 s 的成员之一"。一般来说,要是不用选择公理,是不可能证明 F 的存在性的。这一点直到策梅洛之前似乎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需要选择公理。选择公理对于那些没有可定义的选择才有必要。值得指出的是,对于有限集合 X ,选择公理的有限版本可以通过其他集合论公理推导得出。在这种情况下,它等价于说我们有多个(有限数目的)盒子,每个包含至少一个物体,则我们可以从每个盒子恰好选择一个物体。显然我们可以这么做:从第一个盒子开始,选择其中的一个物体;到下一个盒子,选择一个物体;如此类推。因为盒子数量有限,所以我们的选择过程最后一定会结丛。这里给出的选择函数是明确的:第一个盒子对应于第一个选择的物体,第二个盒子对应于第二个选择物体;如此类推——此法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序对公理的原因。可以通过数学归纳法做出对所有有限集合的形式证明。

例子

对于特定的无限集合 X ,也可以避免使用选择公理。例如,假设 X 的元素是自然数的集合。每个自然数的非空集合都有一个最小元,所以要指定我们的选择函数,我们可以简单的把每个集合映射到这个集合的最小元。这使得我们可以从每个集合明确地选择元素,以及写出一个明确的表达式,说明我们的选择函数如何取值。在能够指定一个明确选择方式的时候,选择公理都是没有必要的。

当缺乏从每个集合得到元素的直观选择方式时,困难就出现了。如果我们不能做明确的选择,我们如何知道我们的这个集合存在?例如,假设 X 是实数的所有非空子集的集合。首先我们也许想套用有限的情况去处理 X 。如果我们尝试从每个集合选择一个元素,那么,因为实数集合是无限不可数,我们的选择过程永远不会结丛。亦因如此,我们永远不能生成对 X 的成员的选择函数。所以这种方法不能奏效。其次我们可以尝试给每个集合指定最小元素这种方式。但是某些实数的子集没有最小元素。例如,开区间(0,1) 没有最小元素:如果 x 在 (0,1) 中,则 x /2也在其中,而 x /2总是严格的小于 x 。所以这种方法也不行。

我们之所以能够从自然数的非空子集选择最小元素,是因为自然数上有一个自然良序:所有自然数的非空子集都有一个唯一的最小元素。

因此,我们可以采取这样的思路,“即使实数的正常排序并非良序,也有可能找到一个排序使得实数是良序的。在这个排序下,总能够选择实数非空子集的最小元素。这样便得到了选择函数”。问题就变成如何构造这样的排序。而事实上,“存在一个排序使得所有集合可以是良序的”这一命题成立,当且仅当选择公理为真。

有必要用到选择公理的证明总是非构造性的:即使证明给出了一个对象,精确地说出那个对象却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不能写出选择函数的定义,则我们的选择就不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一些数学家不喜欢选择公理的理由之一。例如,构造主义者论断说所有涉及存在性的证明都应当是完全明确的;构造任何存在的对象应当是可能的。他们拒绝选择公理,因为它断言了不能具体描述是什么的对象的存在。

构造性数学

像上面讨论的那样,在ZFC中,选择公理能为一个不能明确构造出的对象给出“非构造性证明”来证明其存在性。然而,ZFC依然是在经典逻辑下被形式化的。在构造性数学领域,选择公理仍被深入研究,而当中应用的是非古典逻辑。在构造性数学的不同版本中,选择公理的状况也有所差别。

在直觉类型论和高阶的Heyting算术中,选择公理的适当陈述(按照推导方式)可以是作为一个公理,又或者作为一个可证明的定理 。 埃里特‧毕夏普 ( 英语 : Errett Bishop ) 认为选择公理可被视作是构造性的 :

但在 构造性集合论 ( 英语 : Constructive set theory ) 中,迪亚科内斯库定理表明选择公理蕴涵了排中律(在直觉类型论中,选择公理不蕴涵排中律)。因此选择公理在构造性集合论中并非普遍被接受。在类型论中的选择公理与在构造性集合论中的选择公理的区别是,前者不具有外延性而后者具有 。

一些构造性集合论的结果用到了可数选择公理或相依选择公理,这两个公理在构造性集合论内并不蕴涵排中律。尽管可数选择公理在构造性数学中的应用特别广泛,它的使用也受到质疑 。

强形式公理

可构造性公理与连续统假设都蕴涵了选择公理,更准确地说,两者都严格强于选择公理 。在类理论中,如冯诺伊曼-博内斯-哥德尔集合论和Morse–Kelley集合论,存在一个叫全局选择公理的公理,它比选择公理要强,因其同时也适用于真类。全局选择公理可由大小限制公理推出。

结论

哥德尔证明了选择公理与ZF的相对协调性。保罗·寇恩用力迫法证明了选择公理独立于ZF。

参考文献

来源

Ernst Zermelo, "Untersuchungen über die Grundlagen der Mengenlehre I," Mathematische Annalen 65 : (1908) pp. 261-81.PDF download via digizeitschriften.de

Gregory H Moore, "Zermelo"s axiom of choice, Its origins, development and influence", Springer; 1982. ISBN 978-0-387-90670-6

Paul Howard and Jean Rubin, "Consequences of the Axiom of Choice". Mathematical Surveys and Monographs 59; American Mathematical Society; 1998.

参见

集合论

佐恩引理

良序定理

吉洪诺夫定理

策梅洛-弗兰克尔集合论

冯诺伊曼-博内斯-哥德尔集合论

全局选择公理

可数选择公理

连续统假设

排中律

直觉类型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感谢每一位辛勤著写的作者,感谢每一位的分享。

——— 没有了 ———
编辑:阿族小谱
发表评论
写好了,提交
{{item.label}}
{{commentTotal}}条评论
{{item.userName}}
发布时间:{{item.time}}
{{item.content}}
回复
举报
点击加载更多
打赏作者
“感谢您的打赏,我会更努力的创作”
— 请选择您要打赏的金额 —
{{item.label}}
{{item.label}}
打赏成功!
“感谢您的打赏,我会更努力的创作”
返回

更多文章

更多精彩文章
打赏
私信

推荐阅读

· 公理
历史发展古希腊经由可靠的论证(三段论、推理规则)由前提(原有的知识)导至结论(新的知识)的逻辑演绎方法,是由古希腊人发展出来的,并已成为了现代数学的核心原则。除了重言式之外,没有任何事物可被推导,若没有任何事物被假定的话。公理即是导出特定一套演绎知识的基本假设。公理不证自明,而所有其他的断言(若谈论的是数学,则为定理)则都必须借助这些基本假设才能被证明。然而,对数学知识的解释从古至今已不太一样,且最终“公理”这一词对今日的数学家眼中和在亚里斯多德和欧几里得眼中的意思也有了些许的不同。古希腊人认为几何学也是数种科学的其中之一,且视几何学的定理和科学事实有同等地位。他们发展并使用逻辑演绎方法来作为避免错误的方法,并以此来建构及传递知识。亚里斯多德的后分析篇是对此传统观点的一决定性的阐述。“公理”,以传统的术语来说,是指在许多科学分支中所共有的一个不证自明的假设。在各种科学领域的基础中,或许会有...
· 分离公理
初步定义在定义分离公理之前,让我们先了解在拓扑空间中,可分离的集合(和点)的具体含意。(须注意的是,可分离的集合不一定等同于下一节所定义的“分离空间”。)分离公理是利用拓扑的方法来分办不相交的集合及相区别的点。不只要拓扑空间内的元素是相区别的,更要这些元素是“拓扑可区别的”;不只要拓扑空间内的子集是不相交的,更要这些子集是(以某种方式)“可分离的”。分离公理声称,无论如何,若点或集合在某些较弱意思下是可区别的或可分离的,也必须在某些较强的意思下是可区别或可分离的。设X为一拓扑空间,A,B⊆X,R是实数集,定义:对于X中的点x,y(或点x和子集A),称它们为拓扑可分,可分离,邻域可分离等等,当且仅当单元素集合{x}和{y}(或{x}和子集A)是拓扑可分,可分离,邻域可分离等等。以上这些条件是按强度依序给出的:任何两个拓扑可区分的点也必然是相区分的,任何两个分离的点也必然是拓扑可区分的。更进一...
· 公理系统
性质一个公理系统称为自洽(或称相容、一致),如果它没有矛盾,也就是说没有从公理同时导出一个命题及其否定的能力。在一个公理系统中,一个公理被称为独立的,若它不是一个从系统的其它公理可以导出的定理。一个系统称为独立的,若它的每个公理都是独立的。虽然独立性不是一个系统的必要需求,自洽性却是必要的。若一个公理系统中,每个命题及其否定命题中至少有一方可被证明,则称该公理系统为完备。模型公理系统的数学模型是一个定义良好的集合,它给系统中出现的未定义术语赋予意义,并且是用一种和系统中所定义的关系一致的方式。具体模型的存在性能证明系统的自洽性。模型也可以用来显示一个公理在系统中的独立性。通过构造除去一个特定公理的子系统的有效模型,我们表明该省去的公理是独立的,若它的正确性不可以从子系统得出。两个模型被称为同构,如果它们的元素可以建立一一对应,并且以一种保持它们之间的关系的方式。一个其每个模型都同构于另一个
· 概率公理
柯尔莫果洛夫公理假设我们有一个基础集ΩΩ-->{\displaystyle\Omega},其子集的集合F{\displaystyle{\mathfrak{F}}}为σ代数,和一个给F{\displaystyle{\mathfrak{F}}}的元素指定一个实数的函数P{\displaystyleP}。F{\displaystyle{\mathfrak{F}}}的元素是ΩΩ-->{\displaystyle\Omega}的事件,称为“事件”。第一公理即,任一事件的概率都可以用0{\displaystyle0}到1{\displaystyle1}区间上的一个实数来表示。第二公理即,整体样本集合中的某个基本事件发生的概率为1。更加明确地说,在样本集合之外已经不存在基本事件了。这在一些错误的概率计算中经常被小看;如果你不能准确地定义整个样本集合,那么任意子集的概率也不可能被定义。第三公理...
· 替代公理
陈述假定P是一个双变量谓词,对于任何集合x有一个唯一的集合y使P(x,y)成立。接着我们可以形成一个单变量的泛函谓词F,使得F(x)=y当且仅当P(x,y)。替代公理声称,给定一个集合A,我们可以找到一个集合B,它的成员完全是F在A的成员上的值。注意对于每个这样的谓词P都有一个相对应的公理;所以,这是一个公理模式。在Zermelo-Fraenkel公理的形式语言中,这个公理模式读做:换句话说,如果允许在公理模式中使用导出的泛函谓词,则这个公理模式可以写为:对于每个导出的单变量的泛函谓词F;换句话说:通过外延公理可知这个集合B是唯一的。我们称这个集合B为A在F下的像,并指示它为F(A)或(使用集合建构式符号形式){F(x):x∈A}。有时引用这个公理不带唯一性要求:就是说,谓词P不被限制为泛函的:要应用它于一个集合A,只需存在至少一个元素y对应于A的每个元素x就可以了;y对每个x是唯一的不是...

关于我们

关注族谱网 微信公众号,每日及时查看相关推荐,订阅互动等。

APP下载

下载族谱APP 微信公众号,每日及时查看
扫一扫添加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