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基本权利
条文
本共包含7章 。:1.人性尊严,2.自由,3.平等,4.团结,5.国民的权利,6.司法权利,7.一般解释原则。第2、3、4章各有一部分是所谓的“ 第三代 ( 英语 : Three generations of human rights#Third-generation human rights ) ”。
第1章 人性尊严
第1条 人性尊严 第2条 生命权 第3条 身心完整权
第4条 禁止酷刑,禁止不人道的或贬低人格的刑罚或对待。 第5条 禁止奴隶与强制工作
第2章 自由
第6条 自由与安全的权利 第7条 私生活与家庭生活受尊重的权利 第8条 个人资料受保护的权利 第9条 婚姻与建立家庭之权利 第10条 思想、良心、宗教之自由 第11条 言论、思想、媒体之自由
第12条 集会、结社之自由 第13条 艺术与学术之自由 第14条 教育权
第15条 职业自由,与工作权
第16条 企业在欧盟法与会员国法的限制内,有活动自由。 第17条 财产权
第18条 难民权
第19条 遣返、遣送、引渡之限制
第3章 平等
第20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第21条 禁止歧视
第22条 文化、宗教、语言的多样性 第23条 女男平等
第24条 儿童的权利
第25条 老人的权利:有尊严且无需依赖的生活,参与社交及文化的生活。 第26条 身心障碍人士融入社会,参与社交和职业的权利。
第4章 团结
第27条 对于企业之经营,有受告知与被倾听的权利。 第28条 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的权利
第29条 每个人都有受免费工作中介的权利。 第30条 无正当理由遭解雇时,有受保护之权利。 第31条 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第32条 禁止童工;青少年必须享有适合其年龄的工作条件 第33条 家庭和职业生活的兼顾
第34条 社会安全与救助 第35条 健康关怀 第36条 有权使用一般经济利益 第37条 环境保护 第38条 消费者保护
第5章 公民权利
第39条 欧洲国会中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第40条 在市级选举中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第41条 获得良好行政管理的权利 第42条 获得文件的权利 欧盟成员国的每一个居民,自然人或者法人,有获得欧盟议会、地方议会委员会文件的权利 第43条反贪污调查员 第44条情愿权 欧盟成员国的每一个居民,自然人或者法人,有向欧盟议会请愿的权利。 第45条 通行自由,居住自由
第46条 外交与领事的保护
第6章 司法权利
第47条 得到有效法律救济,以及公平法院之权利
第48条 无罪推定与防御权
第49条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比例原则
第50条 一行为不受两次追诉,不受两次处罚之原则
第7章 关于本解释与适用的一般规定
第51条 的适用范围
第52条 权利和原则的保护范围,以及它们的解释 第53条 保护的水平:不得将本诠释为低于该会员国内关于各项基本权利原本保护的水平。 第54条 禁止权利滥用
相关条目
欧洲公约
欧洲死刑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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