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区划
概述
部分偏远地区、离岛地区设立都道府县的行政派出机关“支厅”,近年来多改制并更名为“县民局”、“振兴局”等。与市同级的“郡”,1920年代开始虚级化,目前仍具备地址表记、广域行政圈范围、都道府县议会选举划分等功能。在市制度的演变方面,为因应大都市的产生,1956年创设政令指定都市制度(简称“政令市”),将一些原属都道府县的事务移让给政令市。政令市之下设立“区”(行政区,不具法人格),地址表记可省略县名。截至2012年,日本全国总共有20个政令市。另外,尚有设置标准较低、不得设“区”、但仍有较多自治权的中核市与特例市两个等级的市。所以日本的市制度,可分为:政令指定都市(简称“政令市”,人口约50-70万以上可提出申请核可)、中核市(人口达30万人可提出申请核可)、特例市(人口达20万人可提出申请核可)、以及一般的市(人口达5万人的町、村可提出申请核可)等四个等级。此外东京都底下设有23个特别区(法律地位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与政令市的行政权限类似,唯为确保大都市的行政一体性,如上下水道、消防等事务,仍由“都”负责。
分级如下:
都、道、府、县
支厅(东京都、岛根县、宫崎县、鹿儿岛县)、振兴局(北海道)、综合振兴局(北海道)、地域振兴局(秋田县、鹿儿岛县)、综合支厅(山形县)、府民中心(大阪府)、县民局(兵库县、冈山县)、地方局(长崎县)、事务所(冲绳县)
郡(虚级)、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市、特别区(都)
町、村、区(仅政令指定都市)
都道府县列表
地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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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表格
参见
市町村
日本地方公共团体列表
日本道州制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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