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最高法院
简史
判决制度在荷兰发展深受法国影响,其渊源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占领荷兰成立巴达维亚共和国,最高法院在1838年格罗特·拉德·冯·梅赫伦主导成立,当时的最高法院是继承荷兰共和国的最高法院、西兰省和西弗里斯兰省的高等上诉法院。
运作
荷兰最初的法院制度是有五个上诉法院(gerechtshoven),此后在诉讼中任何一个当事人都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组成以及现有法官
所有最高法院的法官都由皇家命令所任命,而通常人选名单都有三种版本,由荷兰国会二院(下议院)来建议最高法院人选,最高法院的法官就如荷兰其他地区的法官一样,是有任期保障的在任命后可以任职到70岁,当法官年纪到60岁左右通常会转任到特殊领域的,那种资深的法官就会积极凸显法官的角色。
最高法院通常会分成四种法庭:
民事法庭
刑事(犯罪)法庭
税务法庭
申诉法庭
四个法庭的法官都是专案挑选,而这个挑选是包含首席法官。
民事法庭
汉斯·弗罗斯,副首席法官兼任庭长
丹特密·勃霍斯特副首席法官
奥斯卡·迪·萨福尼·洛曼,法官
安娜玛丽·冯·柏区曼·史普斯,法官
恩斯特·诺曼,法官
弗雷德·哈默斯坦,法官
朱雳·冯·欧冯,法官
威廉·冯·史区德,法官
弗洛·伯克里斯,法官
赛斯·史卓夫科,法官
W.D.H.阿瑟,法官
C.E.丹诺,法官
刑事法庭
F.H.塞克斯顿,副首席法官兼庭长
G.J.M.卡尔登斯,首席法官
A.J.A.冯·丹洛,副首席法官
B.C.迪·赛洛弗·洛曼,法官
J.W.艾赛克,法官
J.迪·海洛,法官
W.M.E.汤马逊,法官
H.A.G.史普利特·冯·肯,法官
W.F.格洛斯,法官
C.H.W.M.史迪克,法官
M.A.洛斯,法官
J.P.柏克马,特殊领域
税务法庭
D.G.冯·弗利特,副首席法官
J.W.冯·迪·柏格,副首席法官
C.B. 巴文克,法官
A.R. 朗米斯,法官, justice
C.J.J.冯·曼尼,法官
E.N.普特,法官
C. 史区普,法官
J.W.M. 缔吉利,法官
A.H.T. 汉希特卡普,法官
J.A.C.A. 奥福冈威,法官
M.W.C. 弗特斯,法官
P.M.F.冯·朗,法官
M.A. 弗史洛,法官
R.J. 卡普曼,法官
A.E.M.冯·迪·普特·洛威,特殊领域
L.曼尼,特殊领域
P.兰洛斯,特殊领域
相关连结
Official website
List of judges (in Du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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