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构
欧陆法系的司法
在欧陆法系中,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具体调查;法官会传召证人,盘问证人、被告等。法院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但不一定具有对法律的最终解释权。
另外,检察机关通常都是司法系统的一部分。
英美法系的司法
在普通法(英美法系)法制中,法院不会对案件进行具体调查。法官或裁判官的角色只是确保原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则是代表政府的律师)和被告人能公平地提出自己的论据,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被的是严重罪行(如谋杀、等),有些地区(如英国及美国)是由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只负责决定处罚方式。在普通法系中,只有法院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而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判案,都对以后的同类诉讼有约束力,成为案例法。
另外,检控机关通常都是行政系统的一部分。
司法机构的职能
司法机构最主要的职能就是行使司法权,即通过公共强制力维持社会秩序,进行利益仲裁,在有些国家也包括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司法机构根据法律审理案件,解决法律冲突。远东法系强调在对争端和法律冲突裁决时注重社会影响,维持社会稳定。而西方法系,则更为认可个人和团体在对抗性的司法过程中胜诉。
司法权由法院履行。有些国家设有检察机关行使司法监督权。
参见
三权分立
参考文献
^Hamilton, Marci. God vs. the Gavel, page 29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The symbol of the judicial system, seen in courtrooms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is blindfolded Lady Justice.”
^Fabri, Marco. The challenge of change for judicial systems, page 137 (IOS Press 2000): “the judicial system is intended to be apolitical, its symbol being that of a blindfolded Lady Justice holding balanced scales.”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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