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成员国
成员国
不包括:
^ 欧盟不承认北塞浦路斯独立,但目前事实上塞浦路斯政府无法管辖此地。
^ 法律上属于塞浦路斯领土,但实际塞浦路斯政府无法管辖,由联合国管辖。
^ 1985年格陵兰单独退出欧盟。
^4.04.1 参见欧盟条约第355条(1)款。[1]
^ 根据1990年的条约,前东德和西德合并统一后,自动成为欧盟成员。
^ “匈牙利”即全称,不使用中文环境常见的“匈牙利共和国”。
^ “匈牙利”即全称,不使用中文环境常见的“匈牙利共和国”。
^ 爱尔兰宪法规定的正式名称为“爱尔兰共和国”,但一般只用于在强调和北爱尔兰区别时。
^ 爱尔兰宪法规定的正式名称为“爱尔兰共和国”,但一般只用于在强调和北爱尔兰区别时。
^ 爱尔兰宪法规定的正式名称为“爱尔兰共和国”,但一般只用于在强调和北爱尔兰区别时。
^ 虽然正式名称为“荷兰王国”,但根据欧盟法可以只使用“荷兰”作为国名。
^ 虽然正式名称为“荷兰王国”,但根据欧盟法可以只使用“荷兰”作为国名。
^ 阿姆斯特丹是荷兰宪法规定的首都,但实际上政府设在海牙。
^ “罗马尼亚”即全称,不使用中文环境常见的“罗马尼亚共和国”。
^ “罗马尼亚”即全称,不使用中文环境常见的“罗马尼亚共和国”。
扩张
欧盟成员国大陆领土的扩张动画
欧盟最早是由6个核心国家组建起来的,仅仅过了不到十年,其他的欧洲国家就也有想加入的,以后一直在持续的扩大成员范围。当时法国总统戴高乐怀疑英国申请加入是想作为美国的特洛伊木马,所以投了反对票,直到戴高乐离任后,新总统蓬皮杜在和英国首相希思经过长达12小时的谈判后,才在英国第三次申请后,于1970年获得批准加入。
1969年有四个国家申请加入:英国、爱尔兰、丹麦和挪威,但挪威因1972年公投被否决没有获得批准, 只批准了三个国家。 虽然不属欧洲的格陵兰在1985年不理会宗主国而单独退出欧盟, 可是仍然有三个国家加入,即结束军政府统治恢复民主的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 1987年,摩洛哥申请加入,但由于不是欧洲国家而没有被批准。
冷战结束后的1990年,东西德合并,以前中立的国家奥地利、芬兰和瑞典也被接纳, 2002年,瑞士申请但被否决 1994年挪威再一次申请,又被公投否决。 2004年,东欧国家也申请,接纳了10个国家。
2007年,东欧国家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加入。2013年克罗地亚加入。2014年欧盟正式接纳阿尔巴尼亚成为欧盟候选国,而马其顿和土耳其仍在申请中。 虽然土耳其从1980年代就开始申请,但一直因亚美尼亚大和库尔德人等问题引起争议,到2004年才开始谈判,到了2016年土耳其军事政变后,因渐趋专制,与俄罗斯重新建立外交关系,至此已减少申请入欧的意欲。
欧盟到现在也没有停止扩大的计划,只要是欧洲国家,根据哥本哈根标准,政局稳定、具有自由市场、民主、尊重法律、,并且同意遵守欧盟170,000页的公共法,都可以申请加入欧盟,并进入欧元区。
代表
每个成员国在欧盟的各个机构都有代表,在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中都有席位,但投票权并不平等,人口多的大国享有较多的投票权,但小国也具有相比他的人口更多的投票权,欧盟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为6个月,主要任务是负责日常事务。
每个成员国在欧洲议会中根据自己的人口占有一定的席位,小国按人口比例的议员数目要比大国多,虽然绝对数少,议员以前是由各国议会推荐,但自1979年后,则由选出。
各成员国政府指定一名欧盟委员会委员,一名欧洲法院法官,一名欧洲审计院委员,以前大国可以多派委员,但后来随着成员国增加,目前各国同等只能委派一名,但在欧洲法院中最大的国家可以委任一名总法务官。欧洲中央银行是由各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不由各国政府决定。
大国通常在谈判中具有更多的发言权,小国在大国之间发生争持时,起到关键的调节人作用,他们的投票也能举足轻重,但一般情况下还是大国在发挥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当法国和德国意见一致时。
主权
第四章- 欧盟条约第4条
基本条约规定所有成员国都具有相等的、不可分割的主权,但实际欧盟几乎在所有方面都像一个“超级联邦”。由每个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形成一个联合主权,所以经常被成为“联营主权”。 这些机构具有制定共同法和在欧盟内执行法律的权力。如果一个成员国违反了欧盟法,会面临被罚款或撤消基金的处罚,更严重的可能会被暂停投票资格。
和其他国际组织不同,欧盟系统已经“变成一个正在互相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的系统”。 不过在军事和外交政策方面,主权被干涉的还不多,都是互相合作和经过一致同意的。
由于各国还具有主权,假如某个成员国对某项一直同意的法律不满,他可以选择退出欧盟以避开这个法律,因此大家都避免制定可能有危害的法律,所以目前这种情况还从没有发生过。不过,现实政治、政治妥协和会导致一个国家可能会同意接受对自己并没有利益的措施,以便改善关系,导致将来通过对自己有利益的措施时会更容易些。
对于欧盟法是否应该凌驾于本国法律之上,一直有争议,条约并没有规定,可是法院在具体执行时是以欧盟法为主,而且里斯本条约也是这样规定的,有的国家的法律系统,例如法国和意大利,也是照此办理,但另外一些国家,如波兰、德国就认为本国的宪法是最权威的。
欧盟的加入条件只要求成员国的是自由民主的,对每个国家的具体体制没有约束,可以维持自己的传统。其中有7个国家是君主立宪制,塞浦路斯是总统制;有3个国家为半总统制,即总统和总理分享行政权;其他成员国都是议会制,总统或君主都只是虚位元首,由议会选举的总理掌握行政权。
地方政府的形式也不相同。德国和比利时是联邦制,波兰和马耳他是中央集权,英国和西班牙是地方自治,法国则有海外领地。有的海外领地属于欧盟,如奥兰 (芬) 、瓜德罗普、马提尼克、马约特、法属圭亚那、留尼旺(法)、直布罗陀(英)、加那利群岛、休达与梅利利亚(西)、亚速群岛与马德拉(葡);但有的则不属于欧盟,如海峡群岛(根西和泽西) 、曼岛(英) 与法罗群岛(丹)。
退出和暂停成员资格
格陵兰曾经不顾宗主国而自行退出欧盟,里斯本条约首先制定成员可以通过谈判程序自行退出欧盟的条款,退出程序载在欧盟条约第50条中“任何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退出联盟”。
欧盟条约第7条提出暂停成员资格的规定,如果某个成员经常违反欧盟在欧盟条约第2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如自由、民主、等,经过除当事国以外的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即可暂停其成员资格;但决定其是否违反基本原则,则需全体一致投票通过。
参见
欧洲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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