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构
历史
此处所称的“立法”,指经政府公务机关或其他主管单位通过或制定而具有公权力之宣言,例如法令、规章、经费分配、以及国际公约。
不同时期的立法
制定法律的权力不是一开始在议会手上的,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中,立法权不尽相同。在原始社会时代,法律一般是习惯法,由一个氏族内大家共同的习惯组成,大家共同遵守。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力也不同。在古代印度,立法权则属于祭司阶层 -婆罗门,隶属于神权。古代雅典,立法权由雅典全体公民组成的千人大会共同决定。
现代的立法
当代的立法机构最初产生于欧洲。最初只是君主不定期召集的贵族集会,渐渐的演变成为正式的集会组织。到了19世纪,议会成了新兴民族国家独立的标志。
现代社会,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议会,各国的议会制度也不相同。现代各国主流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中,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议会除了具有立法权外,通常都具有运用税款的权力。实施两院制的国家或地区,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赋税权,能以否决政府财政预算的方式控制税款的运用。
而民主政治制度的两大主流:总统制与议会制,对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区隔有很大的差异。施行总统制的国家地区,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离,互不干涉、互相牵制,各自单独选举;以美国为例,身为行政部门首长的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部分否决权,但如果经国会2/3多数通过,总统无权干涉,另外美国经常有在野党掌握国会多数的情况。而施行议会制的国家地区,国会多数党自动拥有行政权,可选任首相与组成内阁,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如果国会多数党失去优势地位,便同时失去行政权。
部分国家对立法权又有不同的规范。荷兰的国王不仅是礼仪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权。芬兰的总统不仅是行政机构首脑,也掌握部分立法权 。
院制
现时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机构都可分为两院制或一院制两种。两院制的来源通常有两种:英国式或美国式。英国式是源于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以互相制衡。美国式是源于合并成美国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渊源和文化,于是设立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口均派有两名代表;所有法案均需两院通过,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众议院,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
委员会
各国立法机构一般都设有各种委员会,作为立法机构成员与整个立法架构之间的决策中介。既有专门性的委员会,也有永久性的、全局性的委员会。还有临时性的委员会,如调查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联合委员会、会议委员会等。委员会中又设有小组委员会。许多委员会通过听证会或其他方式从证人处进行各种调查。委员会常常对某一个特定的法案是否通过有重要的影响力。
成员
立法机构的成员之间是平等的,除了通过委员会进行专门的工作外,并没有正式的分工。立法机构成员的在职业构成,专业水平和代表性上体现出很大的多样性。但是为了解决官僚主义化的问题,立法机构越来越向专业化发展,以求做出积极的回应。然而专业化发展过度,也可能使立法机构变成一种缺乏集体决策能力的政治家的集合 。
很多国家的立法机构都实行议会制度,一般4至6年选举一次。另外,一部分国家的议会(例如英国)也存在任命或特殊身份而获得议员资格的形式。
立法机构的日常工作一般由议员选举出的议长(或议会主席)主持,有些国家的议长则是由国家元首任命或政府高级官员兼任。立法机构成员在表决时的态度往往与其所属政党态度一致。
立法机构一般会雇用相当数量的幕僚人员,处理具体的事务程序和后勤保障,也提供决策问题的专业意见。
职能
立法机构的职能包括汇集并代表民意,审议制定法律,以及监察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的职权范围一般都是由各国宪法赋予。
立法机构行使的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狭义上,立法权仅指制定和以及其他法律的权力,广义上则还包括了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根据各国法律的不同,可以包括国家元首的选举和罢免、政府首脑和主要官员的任免,财政预算的审批,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决定等。
在制国家中,立法机构的重要功能是使党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使之获得人民的拥戴。立法机构自身的构成和决策也由单一执政党控制,使该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 。
而联合国、欧洲联盟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立法机构,其功能与国家的立法机构不同,主要用来制定各种国际法与国际公约,以及议定与协调跨国性的重大事务。
参见
权力分立
三权分立
五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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