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概念历史
希腊城邦(polis)公民
的概念起源和发展于两千五百年前的古希腊。古希腊是众多城市的一个集合体,每一个城市自行管理各自的事务。希腊首都雅典的民主观念作为代表,雅典即有“人民统治”的民主观念,但与现今社会的公民标准相差甚远,不过已有以及公民秩序的理念,可是这些权利不包括妇女、穷人、奴隶以及居住在雅典的外国人。
古罗马急速扩张的时期,公民权可以是一种辨识方法,分辨谁是原本住在罗马的人,谁是从别的地方来的。任何在罗马出生的男人都是罗马公民,奴隶除外。在共和,公民有权投票,除妇女外。公民有权立约,有权具备合法的婚姻。公民不能够被判处死刑,除非他们被控诉叛国罪。被征服的行省属地的人民要成为罗马公民最简单的方法是从军。
欧洲中世纪和中国古代,大多数民众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力,只是现行体制的的消极服从者,即臣民。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人与人之间产生了自由契约关系,个人才第一次成为自由独立的理性个体,作为一个公民成为政治参与的主体。臣民将政府视为“他们”,而公民则将政府视为“我们” 。
超国界公民权利
欧共体公民权利
公民权的各种现代形式
法律
世界各国法律通常会订定公民及政治权利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指定国家不应干涉及侵害某些个人行为,但视各国国情规定而不同,常见的公民自由包括居住及迁徙自由、、讲学、著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讯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及良知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婚姻自由、罢工自由、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国家出入境自由、拥有财产自由等等。
公民权利必须建基于平等的原则,任何法律或政策不得对不同种族、肤色、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见、国籍作出区别、歧视,或有任何不公平待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受到法律保障”是一大主要原则。每一个市民对公共服务都可以享有同样的享用权,在婚姻及职业上不应存在性别、家庭岗位、残疾等任何的歧视。
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以下的内容:
公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
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是知情权
社会参与
由于许多国家改用公民及公民权教育的概念来取代或扩张定义较狭隘的公民教育,这两概念的差异在于前者对公民生活及市民社会的参与及接解的知识、了解与机会的范围,比公民教育关注的如选举中的投票的正式机构及法律流程更广,包括公民如何互动并塑造他们自己的社群(包括学校)及社会。
科技使用
公民权跨国比较和国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及公民权教育
公民教育或公民素养指国家政府所提供让人民应发挥公民义务与权利的教育,因此公民教育的概念和实施和公民权及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和民主一词有一样长久的历史脉络 。
根据权威国际教育成绩评估协会在其国际公民及素养调查研究的描述,注意到许多国家现在改用公民及公民权教育来取代定义较狭隘的公民教育,两者概念差异见公民教育条目首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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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
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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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参与
民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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