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
导言
定义
简单来说,所谓的一个 集合 ,就是将数个对象归类而分成为一个或数个形态各异的大小整体。 一般来讲,集合是具有某种特性的事物的整体,或是一些确认对象的汇集。构成集合的事物或对象称作 元素 或是 成员 。集合的元素可以是任何事物,可以是人,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字母或数字等。
在数学交流当中为了方便,集合会有一些别名。比如:
族、系 通常指它的元素也是一些集合。
符号
元素通常用 a , b , c , d , x {\displaystyle a,\ b,\ c,\ d,\ x} 等小写字母来表示;而集合通常用 A , B , C , D , X {\displaystyle \mathbf {A,\ B,\ C,\ D,\ X} } 等字母来表示。
当元素 a {\displaystyle a} 属于集合 A {\displaystyle \mathbf {A} } 时,记作 a ∈ ∈ --> A {\displaystyle a\in \mathbf {A} } 。
当元素 a {\displaystyle a} 不属于集合 A {\displaystyle \mathbf {A} } 时,记作 a ∉ A {\displaystyle a\not \in \mathbf {A} } 。
如果 A , B {\displaystyle \mathbf {A,\ B} } 两个集合所包含的元素完全一样,则二者相等,写作 A = B {\displaystyle \mathbf {A=B} } 。
集合的特性
无序性 :一个集合中,每个元素的地位都是相同的,元素之间是无序的。
集合上可以定义序关系,定义了序关系后,元素之间就可以按照序关系排序。但就集合本身的特性而言,元素之间没有必然的序。(参见序理论)
互异性 :一个集合中,任何两个元素都认为是不相同的,即每个元素只能出现一次。
有时需要对同一元素出现多次的情形进行刻画,可以使用多重集,其中的元素允许出现多次。
确定性 :给定一个集合,任给一个元素,该元素或者属于或者不属于该集合,二者必居其一,不允许有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
集合的表示
集合可以用文字或数学符号描述,称为 描述法 ,比如:
集合的另一种表示方法是在大括号中列出其元素,称为 列举法 ,比如:
尽管两个集合有不同的表示,它们仍可能是相同的。比如:上述集合中, A = C 而 B = D ,因为它们正好有相同的元素。
元素列出的顺序不同,或者元素列表中有重复,都没有关系。比如:这三个集合 {2, 4},{4, 2} 和 {2, 2, 4, 2} 是相同的,同样因为它们有相同的元素。
集合在不严格的意义下也可以通过草图来表示,更多信息,请见文氏图。
集合间的关系
子集与包含关系
B的子集A
定义
集合A,B,若∀a∈A,有a∈B∴A⊆B。则称A是B的 子集 ,亦称A 包含于 B,或B 包含 A,记作A⊆B。
若A⊆B,且A≠B,则称A是B的 真子集 ,亦称A 真包含于 B,或B 真包含 A,记作A⊂B。
基本性质
包含关系“⊆”是集合间的一个 非严格偏序关系 ,因为它有如下性质:
真包含关系“⊂”是集合间的一个 严格偏序关系 ,因为它有如下性质:
显然,包含关系,真包含关系定义了集合间的偏序关系。而Ø是这个偏序关系的 最小元素 ,即:∀集合S,Ø⊆S;且若S≠Ø,则Ø⊂S,(空集是任何集合的子集,是任何非空集合的真子集)
举例
集合的运算
并
两个集合可以相"加"。A和B的 并集 是将A和B的元素放到一起构成的新集合。
定义
给定集合A,B,定义运算∪如下:A∪B = {e|e∈A 或 e∈B}。A∪B称为A和B的 并集 。
A 和 B 的并集
示例
基本性质
作为集合间的二元运算,∪运算具有以下性质。
交换律 :A∪B = B∪A;
结合律 :(A∪B)∪C = A∪(B∪C);
幂等律 :A∪A = A;
幺元 :∀集合A,A∪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 A;(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是∪运算的幺元)。
交
一个新的集合也可以通过两个集合"共"有的元素来构造。 A 和 B 的 交集 ,写作 A ∩ B ,是既属于 A 的、又属于 B 的所有元素组成的集合。
若 A ∩ B =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则 A 和 B 称作 不相交 。
A 和 B 的交集
定义
给定集合A,B,定义运算∩如下:A∩B = {e|e∈A 且 e∈B}。A∩B称为A和B的 交集 。
基本性质
作为集合间的二元运算,∩运算具有以下性质。
交换律 :A∩B = B∩A;
结合律 :(A∩B)∩C = A∩(B∩C);
幂等律 :A∩A = A;
空集合 :∀集合A,A∩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是∩运算的空集合)。
其它性质还有:
A⊆B ⇒ A∩B = A
示例
差
两个集合也可以相"减"。 A 在 B 中的 相对补集 ,写作 B − A ,是属于 B 的、但不属于 A 的所有元素组成的集合。
在特定情况下,所讨论的所有集合是一个给定的全集 U 的子集。这样, U − A 称作 A 的 绝对补集 ,或简称 补集 (余集),写作 A ′或 C U A 。
相对补集 A - B
补集可以看作两个集合相减,有时也称作 差集 。
定义
给定集合A,B,定义运算-如下:A - B = {e|e∈A 且 e ∉ ∉ --> {\displaystyle \notin } B}。A - B称为B对于A的 差集 , 相对补集 或 相对余集 。
在上下文确定了 全集 U时,对于U的某个子集A,一般称U - A为A(对于U)的 补集 或 余集 ,通常记为A"或 A ¯ ¯ --> {\displaystyle {\bar {A}}} ,也有记为C U A的。
基本性质
作为集合间的二元运算,- 运算有如下基本性质:
A - A =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
右幺元 :∀集合A,A -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 A;(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是 - 运算的右幺元)。
左零元 :∀集合A,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 A =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是 - 运算的左零元)。
示例
对称差
定义
给定集合A,B,定义 对称差 运算△如下:A△B = (A-B)∪(B-A)。
基本性质
作为集合间的二元运算,△运算具有如下基本性质:
交换律 :A△B = B△A;
结合律 :(A△B)△C = A△(B△C);
幺元 :∀集合A,A△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 A;(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是△运算的幺元)。
逆元 :A△A =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
集合的元素个数
上述每一个集合都有确定的元素个数;比如:集合 A 有三个元素、而集合 B 有四个。一个集合中元素的数目称为该集合的基数。数学写法有很多种,不同作者及不同书本用不同的写法: Card --> ( A ) , # # --> A , | A | , A ¯ ¯ --> , A ¯ ¯ --> ¯ ¯ --> {\displaystyle \operatorname {Card} (A),\ \#A,\ |A|,\ {\bar {A}},\ {\bar {\bar {A}}}} 。
集合可以没有元素。这样的集合叫做 空集 ,用 { } {\displaystyle \{\}} 或符号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表示。比如:在2004年,集合 A 是所有住在月球上的人,它没有元素,则 A = ∅ ∅ --> {\displaystyle \varnothing } 。在数学上,空集非常重要。空集信息请看空集。
如果集合只含有限个元素,那么这个集合可以称为 有限集合 。
集合也可以有无穷多个元素,这样的集合称为 无限集合 。比如:自然数集便是无限集合。关于无穷大和集合的大小的更多信息请见集合的势。
公理化集合论
若把集合看作“符合任意特定性质的一堆东西”,会得出所谓罗素悖论。为解决罗素悖论,数学家提出公理化集合论。在公理集合论中,集合是一个不加定义的概念。
类
在更深层的公理化数学中, 集合 仅仅是一种特殊的类,是“良性类”,是能够成为其它类的元素的类。
类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顺利进行类运算的“ 良性类 ”,我们把这种“良性类”称为 集合 ;另一种是要限制运算的“ 本性类 ”,对于本性类,类运算并不是都能进行的。
定义 类A如果满足条件“ ∃ ∃ --> B ( A ∈ ∈ --> B ) {\displaystyle \exists B(A\in B)} ”,则称类A为一个 集合 (简称为 集 ),记为 Set --> ( A ) {\displaystyle \operatorname {Set} (A)} 。否则称为 本性类 。
这说明,一个集合可以作为其它类的元素,但一个本性类却不能成为其它类的元素。因此可以理解为“本性类是最高层次的类”。
参考文献
Dauben, Joseph W., Georg Cantor: His Mathematics and Philosophy of the Infinite , Bost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ISBN 978-0-691-02447-9.
Halmos, Paul R., Naive Set Theory , Princeton, N.J.: Van Nostrand (1960) ISBN 0-387-90092-6.
Stoll, Robert R., Set Theory and Logic , Mineola, N.Y.: Dover Publications ( 英语 : Dover Publications ) (1979) ISBN 0-486-63829-4.
参见
公理化数学
类的理论
罗素公理体系
集合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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