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
背景
纽约市各行政区的人口数变迁(由下至上): 1. 曼哈顿 、 2. 布鲁克林区 、 3. 皇后区 、 4. 布朗克斯 和 5. 史坦顿岛 。(1898年以前的人口数是以该行政区目前的涵盖范围来计算)。
在英文中,纽约市经常被以“the five boroughs”(五个行政区)称呼;这个名词将整个纽约市的五个行政区视为一体,以避免与任何特定行政区(尤其是曼哈顿)或更大范围的纽约都会区混淆。“the five boroughs”的名称也经常被政治家使用,以减轻只着重于曼哈顿的印象,在言词中将五个行政区都放在同样的地位。在同样的语言脉络下,“outer boroughs”(外行政区)一词则用来指称曼哈顿以外的四个行政区,虽然地理上来说整个纽约市的正中心是位于布鲁克林与皇后区的交界处。
其他大多数美国城市与郡的关系有多许多不同种类,有的完于一个郡的范围内,或是跨越于两个郡之间,也有些城市内部有着不同的郡份。而纽约市内的五个行政区从1914年起,范围与其所属的郡完全相同。
所有的行政区都在1898年随着纽约市的合并成立,纽约市的边界也在当时确立。布朗克斯行政区原本属于纽约郡的一部分,并曾被划入威斯特彻斯特郡的范围内,直到1914年才正式改为设立布朗克斯郡。
皇后行政区原本的区域只包含皇后郡的西侧,直到纳苏郡在1899年成立,其中东边的三个城镇脱离皇后郡范围后,才确立了目前皇后行政区的范围。史坦顿岛行政区原本的正式郡名为里奇蒙郡(Richmond County),之后为了与行政区的名称统一在1975年改名。
除了曼哈顿以外,每个行政区都由一位行政区长(borough president)代表,拥有区政厅(borough hall)。 纽约市评议委员会 ( 英语 : New York City Board of Estimate ) (New York City Board of Estimate)在1990年废除后 ,行政区长已经没有太多实际上的权利,每个行政区也没有立法功能。纽约市的实际管理由纽约市长执行,立法功能则归属于纽约市议会。
由于法律上这些行政区属于郡的阶层,因此必须如同美国其他的郡份一样选出各自的区域检察长(district attorney)。许多公民法庭的法官也是以行政区为单位进行选举,但这些法官通常可以服务整个纽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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