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同性婚姻
同性注册伴侣关系
1989年6月7日,丹麦通过法律承认同性注册伴侣(丹麦语: registreret partnerskab )关系,并于同年10月1日生效,成为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的国家。1996年法律延伸至格陵兰并于1999年修改。注册伴侣的内涵几乎等同于婚姻。注册伴侣的所有财务权益及责任几乎同异性婚姻一样,以下两项除外:
婚姻关系所指明的性别(一男一女)不适用于注册伴侣关系
除了所有签名同意,国际条约规定并不适用。
脱离注册伴侣关系的程序与异性离婚一样。注册伴侣必须符合以下一种居住要求才可登记注册:(1)其中一人必须是丹麦公民并居住在丹麦,或(2)双方在丹麦居住超过两年。芬兰、冰岛及挪威公民可被视为丹麦公民以符合居住要求。司法部长可下令承认由来自与丹麦有相似法律国家的人为丹麦公民。
2009年3月17日,丹麦议会公布法案允许注册同性伴侣共同领养孩子, 2010年5月4日,法案通过并于7月1日生效 。
同性婚姻
虽然丹麦是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的国家,但却没有像其他北欧国家般热烈讨论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尤其冰岛、挪威及瑞典已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丹麦政党中,社会自由党最支持同性婚姻。 2006年,5名社会自由党议员通过决议要求政府草拟性别中立婚姻法案。议会辩论决议后,保守派政府执政联盟成员反对。 家庭部长Carina Christensen认为,除了不能在教堂结婚外,注册伴侣关系所享有的权益己与婚姻关系一样,故不需要订立性别中立婚姻法案。除了社会自由党外,其他左翼政党、如红绿联盟、社会人民党及社会民主党也支持该决议。
2008年1月,社会自由党平等书记Lone Dybkjær再次呼吁订立性别中立婚姻法案, 但在现任政府联盟下无望有任何进展。
丹麦中间偏右政党,曾与保守人民党组成执政联盟的自由党成员,哥本哈根市文化及娱乐部长Pia Allerslev及哥本哈根市长Ritt Bjerregaard曾公开支持同性婚姻。
丹麦前首相安德斯·福格·拉斯穆森在任时,虽然个人倾向支持同性婚姻及丹麦国家教会为同性伴侣举行宗教婚礼,但他坚持这只是作为教会成员的私人意见,不是以首相的身份发言。反对党社会民主党批评他对同性婚姻缺乏支持,令丹麦落后于邻近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
2009年7月,一场会议在哥本哈根召开,作为世界同志运动会的一部分。会议中,社会人民党成员Kamal Qureshi强烈支持同性婚姻,他强调,同性婚姻不合法,包括敎会内举办的同性婚姻,意味着“丹麦有限制的法律”。
2010年6月,国会再次辩论由反对党提出的同性婚姻草案,所有政府执政联盟内的执政党均投票反对草案,包括给予政府信任投票的丹麦人民党,草案以51票赞成、57票反对被否决。
2011年10月,丹麦新的中间偏左政府内的性别平等部及教会事务部长Manu Sareen宣布计划在2012年春天将丹麦同性婚姻合法化。新修订的婚姻法草案将在新年左右提出。
2012年1月18日,政府公布了两个法律草案。一个法案引入了性别中立的婚姻定义,并允许同性伴侣在民事登记处或可在丹麦教会结婚。此前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也可转为婚姻关系。法案将允许个别牧师谢绝但须介绍他人主持同性婚礼。其他宗教社团也将允许举办同性婚礼,但不会强制这样做。
2012年3月14日,政府向议会提交两项法案。 6月7日以85-24投票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同性伴侣最早可从6月15日起在教堂或登记处合法结婚,此前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也可转为婚姻关系。
参见
丹麦LGBT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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