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伦理学
理论纵述
任何行为都涉及到三个部分:后果、行为本身(包括动机)、主体(行为的推动者)。目的论强调的是后果,行为的对与错是决定于后果的好与坏;义务论主要关注的是行为本身,特别是促使行为发生的动机,行为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行为的对与错;德性伦理学聚焦于道德主体,即行为的推动者,道德主体的性格为伦理行为的推动力。
目的论
目的论表明,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规范,要视后果而定。每一种不同的目的论都有其表征的价值观。以下列出几种目的论:
功利主义表明,能导致最多人获得最大幸福的行为是对的行为。功利主义有三个特色:
国家后果主义(state consequentialism)或墨家后果主义(Mohist consequentialism)主张,通过管理有序、物质富裕、人口成长等等现象导致增加国家利益的行为才是对的行为。这种伦理理论按照行为对于国家利益的贡献来评估其道德价值。
伦理利己主义认为,有道德的人会注重自我利益,能够获得最大自我利益的行为才是对的行为。这与心理利己主义不同,心理利己主义声称,人所做出的任何行为都只是为了自我利益,人的最终目标是自己的利益。理性利己主义坚持,为了自我利益而行为是理所当然的。
义务论
义务论表明,人们在道德方面做抉择时,必需将义务纳入考量。本质而言,有些行为是对的,有些行为是错的,因此,这些行为的对与错不是由后果如何来决定,而是由义务来决定。例如,自杀是错误的,因为它违反了人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义务论给予主体很大的活动空间,只要不违反义务,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生活。 以下列出几种义务论:
在伊曼努尔·康德的绝对命令里,任何行为的理由都必需加以普遍性检视,假若这行为是对的,则对于每一个人,这行为都是对的,没有任何例外;否则,对于每一个人,这行为都是错的,没有任何例外;行为必需符合普遍性原则,从是否出现任何自我矛盾可以分辨出行为的对与错。应用绝对命令,人们可以判断什么是对的行为,什么是错的行为。
契约主义(contractualism)主张,道德行为是建立于生活在社群里的人们以某种方式共同达成的社会契约。
德性伦理学
亚里斯多德与汤玛斯·阿奎那等等所主张的德性伦理学(virtual ethics)聚焦于人们内秉的个性,而不是特定行为。过去半世纪,由於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康姆、斐立帕·傅特(Philippa Foot)等等的贡献,德性伦理学又重新成为很多哲学家的偏好。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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