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指定都市
沿革
政令指定都市不仅能设立 行政区 ( 日语 : 行政区 ) (相当于中文所称的市辖区),还拥有比一般城市更多的自治权限。
最初在1947年,日本政府规划将大城市改为独立于府县之外的特别市(相当于中文所称的直辖市),但遭到各相关府县的反对,因而并未有任何城市成为特别市。1956年,日本政府修改《地方自治法》(日本昭和31年法律第147号)后改设立“政令指定都市”,并在同年的9月1日开始实施。从当天起,原有的五大都市(京都市、大阪市、名古屋市、神户市、横滨市)被成为政令指定都市。
根据2013年10月1日的资料,所有政令制定都市的人口总数约2731万人 ,等同日本约五分之一的人口居住在政令制定都市内。
政令指定都市一览
根据日本地方公共团体编号排序。
行政区中 加粗文字 表示市政府所在地。
计划申请升格为政令指定都市的城市
水户市等 (茨城县)
宇都宫市等 (栃木县)
高崎市及前桥市等 (群马县)
埼玉县内
东葛饰、葛南地域(千叶县)
八王子市(东京都)
金泽市(石川县)
东三河地域(爱知县)
岐阜市(岐阜县)
北势地区 (三重县)
东大阪市(大阪府)
姬路市(兵库县)
湘南地区(神奈川县) 原计划由平冢市、藤泽市、茅崎市、寒川町、大矶町、二宫町合并为可符合政令指定都市资格的湘南市,但已于2003年5月26日宣告放弃;湘南市也只成为一个计划中的城市,并未实际成立。
骏东、伊豆地区(静冈县) 原计划以沼津市和三岛市为中心,与周围的裾野市、御殿场市、伊豆之国市、小山町、函南町、清水町、长泉町,甚至包括伊豆半岛上的地区合并为可符合政令指定都市资格的城市;但已于2008年2月8日放弃此计划。
政令指定都市的权限
政务
在日本的大都市制度下,制定都市(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和特例市是有所区别的。被指定为政令指定都市之后,一般城市的权限将会增加,有一种说法是,都道府县所拥有的80%的权利将被下放给政令指定都市,而中核市只能从都道府县得到相对于政令指定都市70%的权限,特例市仅有30% 。政令指定都市是3种大都会制度中接受政务下放最多的,财政上基本能得到与都道府县一样的权利,因此其地方交付税(地税)和关系道路配备方面的收入也会增加。以下是都道府县下放的权限:
关系到儿童福利的事务
关系到照顾穷人的事务
关系到残疾人福利的事务
关系到社会保障的事务
关系到病、死游客处理的事务
关系到社会福利制度的事务
关系到智障患者福利的事务
关系到母子家庭和寡妇福利的事务
关系到老年人福利的事务
关系到妇幼保健的事务
关系到食品卫生的事务
关系到丧葬业的事务
关系到旅游景点、旅馆及公共浴场的营业规则的事务
关系到精神卫生及精神病人福利的事务
关系到结核病预防的事务
关系到城市规划的事务
关系到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事务
关系到户外广告的事务
相关条目
特别区
中核市
特例市
副省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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