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沿革
第一个版本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1948年由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智利、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荷兰、、南罗德西亚、南非共和国、英国和美国共23个国家共同签署。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进行更新(GATT 1994),其中包含了签约成员国的新定条约。最值得一提的是设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在1995年1月1日,75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签约国和欧洲共同体成为了WTO的创始成员。其他52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在随后两年内陆续重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最后一个是刚果,在1997年加入)。自从成立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共有21个非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新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以及28个目前还在协商阶段的国家。原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中,仅有南斯拉夫未重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目标
透过实质关税减让,消除量的限制,管制某些非关税障碍而达到贸易自由化。
透过实践最惠国待遇条文达成贸易非歧视性原则,对区域经济整合、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与贸易具弹性,并促使其愿意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
建立及巩固贸易发展的基础,为达此目的要确保贸易进行时有最大程度(或某种程度)的透明度。
透过协商解决贸易摩擦,以免伤害到会员国间的贸易利益,并解决其他引起的相关纷争。
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差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仅是一项多边国际协定,虽因“借用”ITO筹备委员会之秘书处,在实际上发挥了国际组织之功能,但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国际组织之独立法人人格;世界贸易组织则在其设立协定第八条明定,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之国际组织。
GATT 1994本身系一独立之协定;而世界贸易组织所辖之贸易协定除了GATT 1994之外,尚包括其他许多协定,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及“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了解书”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因本身并非一个国际组织,其组成成员称为“缔约成员”(Contracting Parties);而WTO乃系一国际组织,其组成成员则称为“会员”(Members)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未设立永久组织,基于务实之需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决议以“缔约成员全体”(即全部字母大写之THE COACTING PARTIES)代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而世界贸易组织是一具有国际法人人格之永久机构,其决议可直接以世界贸易组织代表会员之意思。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仅于临时基础上适用,并未经所有缔约国国会之正式批准;而WTO及其协定经各会员依其国内有关对外缔定条约协定之正式程序批准,各国政府对WTO之承诺具全面性及永久性。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规范仅及于货品贸易;而世界贸易组织之规范除了货品外,尚包括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之知识产权。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虽于第23条订有有关争端之解决规定,但缺乏详细之程序规定,在执行上较难以落实;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则较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迅速,并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经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之案件,其执行亦从而较为落实与确定。
贸易谈判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有时会协调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新贸易规范。每一次的规范被称为“回合”(Round)。通常每一次的协调都包含了降低关税,这也经常包含了许多针对单一产品的特别待遇。
日内瓦回合(1948年):23国
安锡回合(1949年):13国
托奇回合(1951年):38国
日内瓦第四回合(1956年):26国
迪隆回合(1962年):26国,内容主要为降低关税。以美国次长C·道格拉斯·迪隆命名。
肯尼迪回合(1967年):62国。进行全面性的降低关税,与过往是分别针对各个商品不同。此外,这也是反倾销政策首次被提出。
东京回合(1979年):102国。降低免关税的门槛、减低大量制造商品的关税,此外也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系统进行修正和扩张。
乌拉圭回合(1994年):125国。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来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协定。
多哈回合(2001年):在卡达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中开始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参看
全球化
服务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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