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
公司概况
高通公司的第一个产品和服务包括OmniTRACS卫星定位和传讯服务,广泛应用于长途货运公司,和专门研究集成电路的无线电数字通信技术,譬如维特比解码器。
高通公司在CDMA技术的基础上开发了一个数位蜂巢式通信技术,第一个版本被规范为IS-95标准。后来开发的新产品使用同样的主题,包括IS-2000和1x-EVDO。高通曾开发和销售CDMA手机和CDMA基站设备。目前是全球二十大半导体厂商之一。作为一项新兴技术,CDMA、CDMA2000正迅速风靡全球并已占据20%的无线市场。截止2012年,全球CDMA2000用户已超过2.56亿,遍布70个国家的156家运营商已经商用3G CDMA业务。包含高通授权LICENSE的安可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内全球有数十家OEM厂商推出EVDO移动智能终端。2002年,高通公司芯片销售创历史佳绩;1994年至今,高通公司已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制造商提供了累计超过75亿多枚芯片。
近年来,高通公司把其基站业务和手机研发业务分别卖给爱立信和京瓷,现在主要从事开发、无线电技术许可和出售他们的ASIC。
高通公司的其他业务包括开发Globalstar卫星系统(与劳拉空间与通信公司的合资公司)和一个合资企业在数字电影方面与彩色印片法。他还开发了BREW(Binary Runtime Environment for Wireless)手机平台。并且维护和售卖Eudora电邮程序。
2011年,并购创锐讯(Atheros)公司。
2014年10月15日,高通宣布并购蓝牙大厂CSR。
2016年10月27日高通以每股110美元现金,斥资378.8亿美元收购恩智浦半导体,这项收购交易包括债务在内,总值高达470亿美元。
产品
OmniTRACS是一个为运输市场而设计集群通信技术,在2005年夏季,已有56万7千个单元的运输伙伴应用在四大洲。
高通所出充电器
ZyDAS模块
MDM9615模块
高通QCP-2700手机(1997年)
高通公司设计各种ARM架构的CDMA,专为移动站点调制解调器设计的芯片(MSM系列),基带无线电芯片和电源处理芯片。这些芯片组卖给移动电话制造商,譬如京瓷、摩托罗拉和HTC、三星电子集成到CDMA多元手机里。
高通公司过去是设计、维护和销售电子邮件软件Eudora。高通公司还在为合并后的Sprint-Nextel公司开发一个蜂窝/数据系统,Q-Chat用以取代Nextel现有的iDEN系统。
移动通信标准之一
CDMAOne (IS-95)是高通基于早期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CDMA研发的标准,也是高通最早商业化的无线蜂窝网络通信标准。
目前,高通是持有高级3G移动网络技术专利权最多的公司,这其中包括{CDMA1X、CDMA2000【Ev-DO(Rev.A、Rev.B)】}及其派生技术;WCDMA 、HSPA(WCDMA的高速版)及其派生技术;TD-SCDMA以及部分4G技术专利。这些发明和其派生物产生的专利授权已经成了高通的一项主要业务。
现在使用的UMTS技术的空中接口的主体是基于高通的专利,这为高通带来了可观的专利费。同时带来了一系列关于专利的法律诉讼和反垄断申诉。2005年由移动设备制造商爱立信、诺基亚、NEC、松下和德州仪器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反垄断投诉 ,2007年,欧盟委员会开始就高通是否滥用其在3G网络市场的优势地位展开调查。2008年,诺基亚宣布一次性支付22.9亿美元与高通达成部分专利认可。 虽然中国声称其3G技术TD-SCDMA在开发上极大的避免了高通的专利,但是高通认为该标准依然侵犯了高通许多专利。
2011年6月,高通宣布将会发布一套应用程序接口,使得基于网络的应用程序能够更紧密地与硬件结合。
垄断问题
高通公司一直被指有垄断问题,从2007年开始,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已经对高通发起了反垄断调查。2005年7月,美国博通公司对高通发起反垄断诉讼,最终达成和解,高通向博通赔付8.91亿美元。2007年1月,韩国对高通进行反垄断调查,2010年1月,韩国政府对高通处以2.08亿美元的罚款,但高通向首尔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只能维持原判。2013年,高通向韩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仍在审理中。2007年10月,欧盟委员会根据诺基亚等六家公司举报对高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2009年以和解宣布停止调查 。
2013年11月,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启动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2015年2月10日,发改委公布了对高通公司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的结果,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人民币(折合9.75亿美元),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单笔罚款最高纪录。发改委称,高通存在的垄断行为包括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对上述结果,高通表示接受,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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