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条
内容文本
译文: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三分之二议员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1808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任何一州,不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
修正案的提出
“认为必要时”,联邦国会两院(即联邦众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可以“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这意味着只要投票时出席的议员满足法定人数(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五款,出席“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且其中三分之二的人投票赞成即可提出修正案。而并不一定要是两院所有成员都出席投票。换言之,按如今(2013年)第113届联邦国会(英语:113th United States Congress)的情况(435名联邦众议员,100名联邦参议员),理论上最少只需要有146名联邦众议员和34名联邦参议员同意即可提出宪法修正案。至今所通过的全部27条宪法修正案都是以这种方式提出的。
另外一种提出修正案的方法,即由“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不过这种方法还从来没有被使用过。
批准
联邦国会正式提出宪法修正案后,也有两种批准方式,均是由四分之三的州来批准。比较常见的是由州立法部门(即州议会)批准,目前的27条修正案中,有26条是通过这种方式批准的。只有用来废除第十八条修正案的第二十一条修正案是由州制宪会议批准的。
虽然从技术上宪法修正案必须要在四分之三的州批准后才能生效,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修正案在得到州批准前就已经成为法律,州的批准只是一个形式。比如说各州一致批准的权利法案、废除奴隶制的第13条修正案、有关平等法律保护和正当程序的第14条修正案、给予非裔男性美国公民选举权的第15条修正案以及保证女性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均属这种情况。而第27条修正案则创下了批准过程耗时最长的纪录,该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由联邦国会提出,直到204年后的1992年5月7日才批准生效,比其它所有的修正案批准所花费时间的总和还要长。
参见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唯一一条由州制宪会议通过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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