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士
学位历史
19世纪,专业(职业)博士学位在美国获得发展。医学博士率先于1807年出现,而法律博士学位(Juris Doctor, J.D.)则稍晚。当时,美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教育制度同样处于发展和变化中,法律作为一个职业的地位依然没有完全确立,所以法律学位的完善也花了更长的时间。
19世纪中期,在美国很多人致力于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在1870到1895年间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将毕生精力投入到美国法律教育的改革中。历史学家Robert Stevens写道:“Langdell的目标是把法律教育变为大学教育——不是在大学阶段,而是学士后的三年学习。”Langdell所开创的法律教育方法包括案例教学法(学习经典案例)和苏格拉底教学法(拷问学生对案例推理的理解)。美国法律博士教育最显著的标志即为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
法律博士学位首先出现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其后迅速被美国最好的一批法学院采纳,如史丹佛、伯克利、宾州大学等。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是第一所完全认可并授予法律博士学位的学府。
由于传统的力量,一些法学院在授予法律博士学位方面略显犹豫。耶鲁法学院迟迟未将法律博士作为其唯一授予的学位。到一九六零年代,除耶鲁之外的每一家法学院都将法律博士作为唯一的专业法律学位,而耶鲁则在1971年顺应了历史潮流。
学位地位
法律博士学位的地位吸引不少的辩论。有人从法学教育的阶梯出发,认为法律博士其实是美国法律教育的基础性学位(如同美国以外地区大学的法律系学位),在学历上属于研究院级别,是“专业博士”而非“学术博士”。
而有的人则从J.D.在美国的实际地位出发,藉美国大多法学教授在所有法律学位中都只持有J.D.学位的现实情况,认为J.D.的认受性及普及性高。 毕竟美国的法律博士学位在美国的法学院按照美国律师协会的要求必须视作哲学博士等同地位。 另一方面,法律硕士和法律科学博士学位则是针对海外学生而设,于美国本土职业或学术市场都不及J.D.学位受欢迎。
美国
在美国,法律博士被认定为专业学位。中文的“博士”既可以对应于美国学位体系中狭义的哲学博士,也可以对应于广义的“学术博士”和“专业博士”学位,包括Ph.D., M.D., J.D.等。在美国,广义的专业学位都要求申请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而并不要求申请者有硕士学位(这是与中国学位体系的一个显著差异)。一般学术型的博士学位制度涵盖各个学科,是学术领域的终极学位,要求以博士论文的形式对某一学术领域的知识做出原创性贡献。“医学博士”和“法律博士”则属于专业学位,对知识的原创性贡献不是获取学位的必要条件。
法律学位在普通法国家之间也并不完全互通。在美国,拥有美国法学院的J.D.学位即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但部分其他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学位则需要满足额外的条件方可应试。
少数取得法律博士学位的美国人会选择研读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各个学校授予学位的具体名称不同,有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 或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S.J.D./J.S.D.)。值得注意的是,修读LL.M.和S.J.D.的学生主要来自如美国以外,美国的法学院毕业生通常会透过学术研究、担任法学评论(Law Review)编辑及联邦法院法官助理来累积法学研究的经验,很少会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是以美国法学院中大多数教授(包括S.J.D.学生的指导教授)学历以J.D.学位为主 ,再辅以丰富的学术研究经验及成果而挤身学术领域,而部分法学教授亦有其他领域(如经济学或政治学)的博士学位( Ph.D.)。
日本
因日本长期面临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律师人数在国民人口中比例远低于欧美国家的困境,决定于2004年开始照搬美国的法学院制度,设立了法科大学院的制度。 凡从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可以获得法务博士(日语: 法務博士 )的学位。
参见
法律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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