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动议
历史
世界上最早的不信任动议发生于1782年3月,美国独立战争的英军在约克敦战役战败后,大不列颠王国议会表决通过“对首相无法信任”案,英国首相诺斯勋爵向英王乔治三世提出辞职书。这次表决并未成为一个惯例,但在19世纪初,首相试图在没有议会多数的情况下工作的尝试被证明是失败的;19世纪中,在英国正式产生了通过不信任动议来中止一个政府的方法。这一程序有的被正式列在惯例中,如英国;或者被明显记载在宪法中,如德国。
在议会制国家,政府经常发起一个信任动议作为对不信任动议的回答,按照盎格鲁-撒克逊议会程序,信任动议优先于不信任动议,因此取代不信任动议的表决。
在总统制中,有时立法机关会通过不信任动议,比如1950年代针对美国国务卿迪安·歌德拉姆·艾奇逊,但这样的不信任动议只有象征意义。
制度
更多资料:建设性不信任动议
当政府失去责任议院(即直接选举的下议院,但在某些国家议会两院都是有责任的)信任后,国家元首也可以拒绝进行新的大选,从而迫使政府成员立即辞职。这一程序有一些差异,例如在德国,反对党在发动不信任动议的同时需要提出一个总理候选人。这样的不信任动议同时也需要是对新候选人的一个信任动议,目的是为了使总理职不空位,进而避免国家危机。与英国制度不同,在德国总理失去议会信任后不是自己辞职,而是被联邦总统罢免。
不信任动议可以针对整个政府或针对政府中的一员(包括首相),有时即使一个不信任动议没有通过的可能性,但依旧可能被提出,其目的要么是对政府施加压力,目的是为了窘迫政府或出于政治原因。在许多议会民主制国家里,不信任动议的次数是有限的,比如每四、五或六个月可以提出一次,因此何时提出不信任动议也是一个政治考虑。假如因不重要的事就提出不信任动议的话,那么在短期内发生重大事务后便无法提出不信任动议。
在现代的两党制民主国家中,不信任动议通过是很少见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政纪律足以保证多数派的政党击败不信任动议。如果执政党的成员可能变节,政府一般会改变其政策来保证不失去议会信任,通过不信任动议的情况通常是政府政党的微弱多数被补选或变节消除。政府经常宣称重要的议案充当不信任动议,这可用来避免议会的不同政见成员投票反对。有时政府可能在投票中失败,因为政府政党的成员可能未到齐或反对派过早地结束辩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首相稀少辞职或要求大选。在西敏制中,假如预算法案不获议会通过,政府也必须辞职或解散议会,因为一个无法花钱的政府是一个无法工作的政府。
在多党派的国家中多个党派必须联合组成联合政府,因此不信任动议更常发生。这个结构可以导致小党派颠覆政府而新政府无法组成的情况,因此可以导致政府的上任时间非常短暂。许多人认为这是法国第三共和、第四共和和德国魏玛共和不稳定的原因。多数欧洲国家包括意大利、希腊、以色列和日本近年来也面临类似问题。北欧国家如
为了对付这个状况,法国在第五共和后,将许多行政权力移交给总统,对总统无法提交不信任动议,但国民议会仍可以提交不信任动议,解散总理领导的政府,提前举行国会选举。德国战后为了避免通过多个不信任动议,使用阻碍小党的选举规则,在建设性不信任动议的宪法条款中规定,反对党必须在提交不信任动议的同时建议一个总理候选人来防止无政府状态。
参见条目
建设性不信任投票
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
因不信任动议而下台的政府首脑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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