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的形成
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有相关的机构(一般是政府部门)负责。
公共政策往往面临不同的方案和选择;政策一旦决定,其影响或后果可能经过很长时间之后才显示出来。所以政策的制定需要慎重:最好由有关领域的专家及利益相关各方对不同方案的利弊及可操作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并通过适当的程序进行决断。
公众是公共政策最终的利益相关方。他们对政策制定过程的直接参与受到通讯、交通及资源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但他们对这一过程应有知情权,并且他们的意见、观点至少应该能够借助媒体、代表以间接的方式得到表达。
公共政策是政府、政党或其他社会公共权威部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解决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当下的社会需求,制定并执行的一种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包括法律、法规、法令、计划、规划、指示、报告、建议文件等),是政策主体对社会价值的一种权威性分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表现为对政策的创立、政策执行、政策调整、政策监控、政策评优、政策终止等若干环节。 (出自《大都市公共政策》)
性质
美国公共政策学者西奥多·罗维(Theodore J. Lowi)于1960年代提出了对公共政策的分类办法,他将政策的类型从利益分配的角度上出发,区分为分配性政策、再分配性政策和管制性政策。后来,美国政治学学者罗伯特·索尔兹伯里(Robert Salisbury)又在罗维的理论基础上,补充了一项自我管制性政策。
分配性政策(Distributive policy)是指政府机关将利益、服务、成本或义务分配给不同的人口来享受或承担政策,如社会福利政策。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这种政策基本上是一种非零和赛局的政策,因为政策的执行,并不构成它方之所得建立在另一方所失的基础上,不具备义务和利益的排他性。相反地,政府在执行这类政策时,各方皆可获得一定的利益。因此政府推行这种政策时在立法上通常不致产生问题或困难,唯一构成争议的因素则可能是政策的幅度或对特定分配的大小与多寡。
再分配性政策(Redistributive policy),又称重分配性政策,是指政府机关将某一团体或人口的利益或成本转移给另一团体或人口来享受或承担的政策,例如所得税、增值税等。政府在执行再分配性政策时,会考虑到各团体所涉及的利益和损失。这种政策会出现利益上的排他性,是一种零和赛局的政策。因此,再分配性政策的推行也容易引发既得利益人口的抗拒。
管制性政策(Regulatory policy)是指政府机关设立特殊的原则和规范,来指导政府机关及目标人口从事某些行为,或处理各种不同团体利益的政策,而使一方获利或失利,例如入境管制、外汇管制等。管制性政策会限制个人和企业决策与行动的自由。这类政策也属于零和赛局的政策,因为此类政策的执行,常会使一方获利,而使另一方失去利益。美国学者兰达尔·雷普利(Randall B. Ripley)和戈瑞斯·弗兰克林(Grace A. Franklin)于1990年代初根据美国内政政策的性质,将管制性政策再细分成竞争性管制政策与保护性管制政策两类:
自我管制性政策(Self-regulatory policy)是指政府机关对于某一团体或人口的活动仅予以原则性的规范,而由该团体自行决定活动进行方式的政策,例如团体、工会等。这是一种非零和赛局的政策类型,因为政策的执行通常不至于牺牲其他团体的利益作为代价,也就是说没有利益上的排他性。
类型
公共政策可以分为:
政治政策
经济政策
社会政策
文化政策
资源政策
参考文献
来源
参见
政治
公共行政学
智库
利益集团
公共选择理论
公众参与
List of public policy topics by country(英语:List of public policy topics by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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