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字源
权利是近代由英语中的 right 和德语中的 Recht 一词翻译而来。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时使用了“权利”一词 ,后在日本也开始使用这个译名 ,包括西周及法学家 箕作麟祥 ( 日语 : 箕作麟祥 ) 的译本,其中,箕作麟祥的译本传回中国,影响了在中国的用法。但是,中文语境中的“权利”和 right 这个词原本的意思不合。英语 right 的本义是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东西,比如生存、生育、受教育、宗教信仰自由等,而并非权力和利益(英语: jurisdiction and benefit )含义的复合,也不意味着任何牟取利益的权力。
法律意义的权利
人群共处各有主张,涉及不同之利益不免发生冲突,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法律乃于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者,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因此权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权利为主观化之法律;法律为客观化之权利,行使权利就是为法律而奋斗,且具有伦理上之意义。
权利既为一种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则:
1.人民所享有的利益,虽被国家法制设定为“权利”,但国家如果没有设置权利救济的法制,或虽有设置但形同虚设而无实效,就形同剥夺或未曾赋予人民权利。此即为法治国原则下“有权利有救济”的基本法理。
2.人民所享有的利益,但国家如果认为不值得保护而没有赋予救济的管道,则该项利益并没有“权利”的地位。
与义务的关系
对于个利而言,通常是那些与生俱来的,每个人应当拥有的东西。权利不是政府给予公民的一种福利,而保障公民的权利却是政府基本职责。当个人行使权利时,会使其他人负有义务。例如:
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负有清偿的义务;
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时,其他人有尊重而不加干扰的义务;
穷人有不纳税的权利,而富人就有纳税的义务;
残疾人有不当兵的权利,而健康人则要履行当兵的义务;
公民合法行使其公民权利时,政府有义务保障其权利。
因为行使权利会影响他人,所以行使权利,应该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则即为“权利滥用”。
特殊权利
公民权 ( civil rights ):意指每一个体因身为一特定国家或共同体的公民而能拥有的个人自由。
艺术家权利 ( artists" rights ):为保护视觉艺术家之作品而行使的法律权利,包括申请版权、保护作品使其不受毁损、以及收取权利金费用。
路权 ( right of way ):意指能够通过他人土地的合法权利。
水权 ( water rights ):意指需役地所有人因地役权而获得能够汲取水资源的权利。需役地所有人有权利从特定来源引道取水、将水排放至他人土地、或是进入他人土地打开水闸以防止洪水在其需役地上泛滥。此外,需役地所有人亦享有自然权,能够从他人土地上的沟渠里取水使用。
河岸权 ( riparian rights ):河岸权意指河岸土地拥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使其能够自由进出及利用河岸土地,并且能够汲取河水来使用。
参见
自由
世界宣言
无条件基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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