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
政治
含义
自治附属于国家政治,随着政治而产生。政治主体治理社会,会有意无意留下领域和事务,交由人民自己去管理。相对于某一地域之最高权力,这是人民自治之领域或事务,不属于最高权力治理范围。在此意义上可以看出,政治概念一经提出,就产生自治问题。可以推断,自治与国家政治相对。没有国家权力统一治理作为参照,也就不存在自治问题。
自治是国家政治之补充。要使一个国家正常健康运转,国家政治最高权力要积极治理,必须要有自治。国家是社会最高公共权力,需要治理国家安全与发展、地方之间、地方与人民不能依靠其独立力量所解决之某些领域和事务。除此之外,地方和人民事实上完全有能力有条件给予应有之安排和治理。自治有条不紊,国家最高公共权力治理领域和事务秩序井然,构成社会健康和稳定,是社会生存和生存之根本。
自治概念与分权概念相联系。只有权力适当分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才有自治问题;适当分布于权力机构和公民之间,公民才有自治问题。权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布,是纵向分权;在权力机构和公民之间分布,是政府与人民分权。没有分权,就不存在自治。
理论
一种政治理论认为,国家权力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为国家最高权力执掌者所有。在实际履行权力过程中,考虑到效率或便利等问题,中央才把某些权力转授给地方机构、公民团体或个人。因为中央授予,地方机构、公民团体或个人才有某种自治权力。中央是国家权力之源,其他地方或个力都源出于此。
另一种政治理论认为,地方机构、公民团体或个人之所以对某些领域和事务具有自治权力,是因为它们本来就有,不是由中央授予,中央甚至不得几任何理由加以干预。从社会契约论角度来论述,就很容易得出上述结论。国家产生于契约之基本形式,是社会契约论者共同看法。在国家产生以前,权力分散在全体人民手中,只因人人掌握权力不能使人正常生活,才交出权力组成政府。但在交出权力时,还保留一些无法让与之权力。因此即使有统一政府,他们还是有某些固有自治权力。这种纯逻辑推论至少说明:一、与第一种理论相反,这种理论认为权力源于社会之个人而不在中央;二、中央取得之集中统治权并不包括某些地方或个人固有之权力。
理论分析不能完全反映实况。在国家产生初期,由于国家未成熟和严密,很多公共事务实际都由地方机构或社区组织管理,相对于国家公共权力,自治领域极为广泛;甚至可以说,人类最初之政治大都体现为自治政治。当人类政治发展到更高阶段,国家公共权力之力量逐步分散,人人都有能力和条件管理自己,到时自治政治因素又会大增。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自治政治是人类最终之政治。
地方分权
自治的政治实体
参考资料
Bird, C. (2000). "The Possibility of Self-Government".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94(3), 563-577
参见
无政府主义
自主权
管治
互反律
自我意识
地方自治
全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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