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
出现原因
明代童养媳婚书上的女孩手印
古代社会认为儿子可以传宗接代并增加劳动力,而女儿迟早要嫁人还要赔一份嫁妆,生养女儿宛如帮别人家养媳妇,嫁女儿时还要忍受一次亲人别离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儿送人家当童养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许多人家一生出女儿,即使有能力抚养,也会寻找适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换、买卖、指腹为婚、为小孩预做婚嫁安排等。同时嫁娶或买进来的女孩多半做为儿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谓童养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儿,也多半会嫁娶买卖或送给别人家做童养媳。
同时由于古代亦有一夫一妻多妾制习俗,因此男孩长大成人后亦可再娶,童养媳成人后多半并不会成为阻碍男孩长大成人后的自由结婚意志。为此,童养媳普遍成为古代社会的一种生活常态。
一些贫困家庭无力抚养儿女,就把女儿卖与富家子弟或家境较好的家庭作童养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为了节省儿子娶妻的费用,于儿子年幼时买一个女孩回家来当儿子的妻子,这样男家多了一个帮助劳动的成员,而女家则减轻经济负担,一举两得。也有些家庭为了让女儿得到较好的生活环境,就把女儿给较富裕的人家收养作童养媳。亦有少数是男家较为贫穷,为了攀附,而为年幼儿子娶富贵人家的年儿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还会互相交换女儿作童养媳,有些女孩在婴儿时已经被卖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长大,称为“婆养媳”。亦有一些被收养的女孩为了报答养父母养育之恩,而自愿当童养媳。还有一种是本身没有儿子,希望藉收养童养媳,为自己带来儿子,继后香灯,称为“等郎妹”。
这些童养媳一般都会比男方年长,可以照顾未婚夫。
童养媳的生涯
虽然童养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买卖婚姻的结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会有严重婆媳关系。但也有一些童养媳婚姻,是以属于买卖婚姻而成立,她们地位一般较低,常要从事大量的家务劳动,有些会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但有一些较为幸运的会有比在亲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还有机会接受教育,虽然她们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亲生子女(例如课余时要做较多的劳动、受到较为严苛的管教等),但在亲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没有机会读书,并过着贫困艰苦的生活。也有许多被婆家视如己出的,在婆家过着不错的生活。
到长大后,童养媳就会和丈夫圆房,仪式从简。如未婚夫于圆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愿意和童养媳圆房,婆家可能会容许童养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则会正式收为养女,视为女儿看待。有些婆家会把童养媳卖作奴婢或娼妓,或强迫童养媳改嫁他人。
西风东渐以后,男女平权意识高涨,社会多改采一夫一妻制,盛行个人意志与恋爱结婚。所以虽然童养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这种婚俗始终是剥夺了童养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权,在现代提倡的价值观里被视为一种陋俗。
夫妻关系
童养媳和丈夫小时候的关系就像姐弟或兄妹,彼此之间往往只有亲情,大部分于结婚后亦难以建立爱情。进化心理学的韦斯特马克效应(Westermarck effect)认为,同一家族长大的儿童会发现彼此之间没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强烈的社会压力强迫他们配对也一样。
欧洲贵族间的类似习俗
欧洲贵族过往亦有让少女在约10岁至12岁时先到结婚对象家中居住的习俗。相对上,此种习俗主要在于政治婚姻之下,结婚的双方国家不一定相同,造成欧洲讲究的礼仪和习惯也不同,因此女性在嫁入对方家里之前,就需要先去学习对方国家、家庭的礼仪和习惯,好让结婚时及结婚后不会因为礼仪习惯不同出丑的状况。这种习俗并不一定会要求女性作出任何工作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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