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主教
教省总主教
在早期的天主教受到罗马帝国的行省制度影响,行省都会的教区主教因为所辖教区在该地区的中心性,往往会成为该地区主教们的领袖,因此延伸出都主教(Metropolitan)这个职位,获得教会法赋予特殊职责。而当时有德望的主教常常被尊称为 Archbishop 。由于这两种主教称呼的性质相近,以至于这两种职衔逐渐合而为一,教省总主教(Metropolitan archbishop)所辖的教区跟着被称为 Archdiocese 。
《天主教法典》第436条规范了教省总主教在所辖教省所属教区中的监督,以及在所辖教省内的教区主教出缺时选任署理等职权,东仪天主教则另将教省总主教的职责规范在东仪天主教会法典157条。
教省总主教对于教省所属的其它教区并无监督以外的管辖权。不过除了主教座堂需通知该教区主教外,教区总主教能够在教省内各天主教教堂内举行圣礼。
发展
现代的罗马教会中,大主教是否为枢机,其权限都为教会法律加以严格规定。教会法严格规定限制大主教干涉其属区主教教区事务的权力。因为外交或特殊任务而授予大主教职位,但是无辖区之实的教长为领衔大主教。在东正教会和希腊正教内,大主教一般为荣誉头衔,指牧首所管辖的主教,地位略低于都主教,一般主管一个大教区。除非大主教亦为宗主教,否则其权力与普通主教相同。新教有些教会(如圣公会等)也设有此职称。如坎特伯雷大主教,为全国首教,为英王加冕,亦为英国教会的领袖。爱尔兰的亚尔马和都柏林以及苏格兰(称监督长)设立大主教。瑞典和芬兰的教会在乌普沙拉(Uppsala)和土库(Turku)设立大主教。
非教省的总主教
有77个总教区并无自己的附属教区,这些总教区大多是因为当教区本身所拥有的历史因素使之获得总教区头衔,或是受到行政区域影响,一个国家国土面积过小而无法涵盖多个教区形成教省,此单一教区则会被给予总教区的头衔,如卢森堡总教区。
部分总教区本身就是一个教省总教区的附属教区。如艾克斯总教区就是从属于马赛总教区。其他的非教省首都的总教区则直属于罗马教廷,但他们与邻近的教省依然会保持合作的关系。
领衔总主教
一些担任教廷部、会首长或是外交官员的的神职人员,会自一些因取消或改组易名而不再存在的教区名称中选一个作为其所辖总教区,此主教衔并未对该地区有正式的牧职,称为领衔总主教。而一名自总主教职务上荣休的总主教则以他原先所管理的总教区作为领衔。
此外一个总教区的助理主教或称助理总主教也可被视为一个领衔总主教,因为他并非一个实际统领一个教区。如同其他助理主教,总教区的助理主教亦有在现任总主教荣休或辞世而真除总主教的权利。
个人加衔
有些非总教区的正权主教,由于个人贡献而由教宗特别给予总主教头衔。
总主教的象征符号
罗马天主教的总主教牧徽常用格式,可以看到双杠十字架和左右各四层十穗的帽穗
披带
教省总主教必须向教宗取得披带以作为在教省内的职权表征以及象征世界各地天主教教会的合一,此外总主教披带只能在他所管辖的教省内举行仪式时配挂,在其他教省则不能使用 。由于披带为教省总主教职的象征,因此总主教的牧徽上往往会加上披带的符号。不过不是所有的教省总主教都有在牧徽上加上披肩图像。
至于非教省的总主教和领衔总主教并未实际管理一个总教区,因此也不会领取总主教披带。
双杠十字架
总主教习惯上会在牧徽的盾徽上方加上一个双杠的十字架,有别于一般主教的单杠拉丁十字。
穗带
总主教牧徽上的帽穗左右各十个,以1-2-3-4的序列排成四行。
参见
天主教会圣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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