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众议院
历史
英国国会于1867年通过《英属北美法案》,将加拿大省、新斯科舍省和新不伦瑞克省结合成加拿大联邦(加拿大省同时废除并分拆成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而加拿大国会下议院亦同时成立。新成立的加拿大国会由君主、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并仿效英国国会所用之西敏制。然而,由于加拿大实行联邦制,部分立法权是归于各省的议会而非联邦国会,这点也与实行单一制的英国有别。此外,英国国会当时仍凌驾于加拿大国会之上,并可就加拿大境内事务立法。《1931年西敏法令》通过后,英国国会自此通过的法案除少数个别情况外不再适用于加拿大和其他自治领。《1982年加拿大法案》更全面除去英国国会对加拿大的余下少量立法权,加拿大的立法程序自此完全从英国独立。
成员和选举
根据加拿大宪法,国会下议院不可以少于282个议席,而且,每个省份所得的下议院议席不可少于1986年时所得的议席,或少于该省所得的上议院议席。
现时下议院的338个议席都代表由加拿大选举事务处划分的选区,而所有选区都实行单议席单票制。
国家举行大选前,总理需要要求总督解散下议院。因为总理拥有所有决定权,所以选举的日期都会有一些政治目的。一般来说,总理会于执政党公信性最高时宣布。根据法例,大选需要于星期一举行(公众假期除外),而竞选时期不可以少于36日。
国会于2007年通过法案,将下一次大选定于2009年10月19日,以及除非不信任动议令政府下台,大选会于四年后10月第三个星期一举行,但是法案对总督并无任何约束力。
每个政党都会以内部选举产生他们的候选人,而独立人士都有权参选。如果议会内任何议席出现空缺,政府需要于180日内公布补选日期。一名普通下议员(不是内阁成员或议长)于2014年的年薪为163,700元。为提高监察政府的能力,所有议员都获言论免责权保护,不能以在议事堂内发表的言论被诽谤。
以下是加拿大各省和地区的议席分配:
投票资格
除加拿大选举事务署主席和副主席外,所有年满18岁的加拿大国民都有资格投票。
参选资格
根据于2000年修订的《加拿大选举法案》,所有候选人需要在选举日时为合资格选民,所以未满18岁的国民或非国民都不可以成为候选人。候选人可以是选区以外的居民,并而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都有资格参选。所有参选人都要得到选区内至少50名居民的提名才可获得参选资格。
根据《加拿大选举法案》第65条,以下的国民不可以成为候选人:
非选民
因违反第502条而丧失资格的人(过去七年被判违反《加拿大选举法案》)
现任省议员或地区议会议员
现任上议员
警长、在职法院书记或在职检控官
因第四条而无投票资格的人 (加拿大选举事务署主席及副主席)
现任法官
在监狱的囚犯
选举事务职员
下议院议长
议长是整个下议院职位最高的议员。辩论时,所有问题都要向议长发问。
议长一职是由整个下议院选举产生的。议长通常会在大选后下议院第一次集合时投票选出。但是,如果议长因为任何原因不可履行任务,下议院要重新选出一个议长。除了总理、内阁、和各在野党领袖以外,所有下议院议员都有资格成为议长。如果有资格的议员不在选举前一日下午6时前以书面形式宣布退出议长选举,该议员就会被视为候选人。议长的选举由议会内最早就职,但又非内阁成员、党魁、其党之首席议员或党鞭的议员来主持,候选人要得到50%的选票才可以成为下议院议长。如果在任何一轮选举没有人得到50%的选票,得票最少及少于5%的候选人会被淘汰。于每轮选举中间,各政党会进行约一小时的党团会议。选举会进行到有一名候选人得到50%选票为止。之后,总理及官方反对党领袖会随即护送当选人上议长椅上。
议长的责任包括保持辩论时的秩序。虽然议长都是属于某一个政党,但他(她)需要保持中立。议长只能在投票票数相同时投决定性的一票。而且,议长必须维护政府的现状来投票。例如,在2005年的不信任动议,议长在正反票数相同时投下决定性的一票来打败那个动议。
程式
因为英语和法语都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国会议员可以用英语或法语进行讲话。所有的议员都要议长的批准才可以开始讲话。议院的讲话或问题通常不会用其他议员的名字,而使用“来自~的尊贵议员”(Honourable member from ~)或“~部部长”(Minister of ~)的称号。
议员不可以在同一条问题讲话多过一次。除了总理或官方反对党领袖以外,一个议员的讲话不可以超过20分钟。
如果反对党用过长的讲话时间来阻挠议事,执政党会提出结束辩论而开始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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