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牧民族
游牧-采猎者
在动物驯化的约数万年前,游牧-采猎者是当时主要的生活方式,他们从一处移居到另一处,目的是寻找猎物及野果。
著名的游牧-采猎者种族
非洲的匹格米人
非洲的布须曼人
在北美的印第安人
澳洲土著
中国历史上的游牧民族
在中国历史上,中原地带的汉族人以农耕为生,将北方及西域(现今蒙古及新疆)的游牧民族统称为[[胡人]。
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游牧民族有:
蒙古
戎
匈奴
月氏
鲜卑
乌桓
羯(不确定)
氐(部分)
羌(部分)
柔然
回纥(回鹘)(西迁后部分转农耕)
契丹
容易被误认为属于游牧民族的民族
女真(渔猎民族)
满洲(渔猎民族)
(农耕民族):坎儿井即为人为灌溉农田而修造的一种集水构筑物
乌兹别克(农耕民族)
普什图(农耕民族):《清史稿·属国传》记载阿富汗“人皆土著,业农,无游牧。”
法兰克(农耕民族):《萨利克法典》有“擅自翻耕他人土地的罚款15金币,翻耕后又私自播种的罚款45金币”“如果有猪或其它牲畜跑到别人谷田中,牲畜的主人罚款15金币”等保护农田耕地之规定。
婚姻
不少游牧民族的传统婚姻制度是收继婚制,习惯“妻后母、报寡嫂”观念;又多实行一夫多妻制。当父亲死去后,继承的儿子可以将除了自己的生母外的所有的庶母乃至后母娶为自己的妻子;而兄弟死亡后,继承的兄弟也可以娶其死亡的兄弟的妻子(此即夫兄弟婚)。此举被宗法制度森严的汉人视为乱伦,但符合游牧民族的生产生活状况,例如:部落敌对,多战乱,战争残酷而原始,战败一方的男子多被屠戮,男性容易壮年早死;生活环境恶劣,对后代的繁衍成为一项重要考虑;女性仅被视为财产和物品,尤其是接收自战败部族的女性,收继婚制能使得自家人的“财产”保留在自家,不落入外人手。
参见
胡人
参考书目
Denis Sinor著,罗新等译:《丹尼斯.塞诺内亚研究文选》(北京:中华书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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