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刑部尚书
沿革明朝洪武元年,朱元璋设置刑部。洪武六年,增设刑部尚书和刑部侍郎各一人,并在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这四个部门各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门主事各四人,均隶属中书省。洪武八年,因事务繁重,增设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罢黜宰相与中书省,并仿照《周官》六卿之制,直属六部,并各设尚书、侍郎各一名。洪武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洪武二十九年,改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领云南。洪武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永乐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参见刑部尚书明朝官职表明朝尚书与都御史年表
沿革
明朝洪武元年,朱元璋设置刑部。洪武六年,增设刑部尚书和刑部侍郎各一人,并在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这四个部门各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门主事各四人,均隶属中书省。洪武八年,因事务繁重,增设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罢黜宰相与中书省 ,并仿照《周官》六卿之制,直属六部,并各设尚书、侍郎各一名。洪武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洪武二十九年,改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领云南。洪武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永乐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
参见
刑部尚书
明朝官职表
明朝尚书与都御史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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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中国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刑部尚书的官职最早出现于隋五省六曹制,后来的明、清两代沿袭此制。唐高宗龙朔二年(662年),改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670年),复为刑部尚书。光宅元年(684年),改为秋官尚书。神龙元年(705年),复为刑部尚书。天宝十一载(752年),改为宪部尚书。至德二载(757年),复为刑部尚书。在清时,由于统治者是来自山海关外的满族人,所以为了维护满族的统治地位,清初各部主官均为满人。顺治五年(1648年),清世祖在六部改设两位主官,满汉各一。刑部也由此首次迎来两位尚书,称“刑部满尚书”和“刑部汉尚书”。名义上,二者在行使职权时不分级别高低,完全平等,然而由于满人在整个社会处于统治地位,所以部内权力基本上掌握在满尚书手中。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改刑部为“法部”,“刑部尚书”之职正式从中国历史上消失。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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