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雅克·卢梭
生平
卢梭1712年6月28日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流亡的法国新教徒家庭,母亲在他出生几天后就去世了,父亲是一位钟表匠,在卢梭10岁时因与人发生诉讼纠纷而离家出走,他从此便失去了家庭的教养和温暖,走上了流浪的人生旅途。
图卢梭的关系图谱
恶劣的环境使卢梭沾染了许多恶习,也使他了解到了民众的疾苦。他当过乞丐、学徒、仆役和管家,在20岁左右才开始涉猎各个门类的知识,阅读了贝尔、笛卡尔、
洛克、
莱布尼茨、
孟德斯鸠和
伏尔泰的著作。
1742年卢梭来到巴黎,先后结识了孔狄亚克和狄德罗等启蒙思想家,成为启蒙运动阵营的重要成员。1749年初他开始为狄德罗、达朗则只主编的《百科全书》撰写词条。同年,卢梭的论文《论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获得了第戎科学院征文奖,第一次提出了自然与文明对立的思想。
1755年他的第二篇论文《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出版,进一步发挥了有关的理论。卢梭由此蜚声文坛,成为法国著名的作家和思想家之一,也因此与启蒙思想家们发生了矛盾,以至于人们常常不把他看做是启蒙运动的成员。此外,由于卢梭和百科全书派人士后来意见不合,使得《爱弥儿》一书出版,法国及整个欧洲掀起一片反卢梭浪潮,从此卢梭开始逃亡生活。
在被迫逃亡可能被捕的情形下,他靠着卢森堡公爵及狄康德亲王的协助下,逃到了纽沙特,是瑞士的一个邦,且受普鲁士的保护。他的保护者协助他的逃亡,让他被禁的书以其他著作的名义,配上假的书名及封面,在法国出版。他在Môtiers城中寻得基思男爵的保护,他是腓特烈二世的地方代表,也是开明专制的拥护者。卢梭在Môtiers写了科西嘉宪法 。
1761年至1763年,卢梭接连发表了《新爱洛伊斯》、《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尔,或论教育》等三部著作。
卢梭在Môtiers的住处在1765年9月6日被丢掷石头,因此卢梭和休谟到英国避难。卢梭和女友戴莱斯·雷瓦索都不懂英文,也没有结交朋友。卢梭的情绪不太稳定,心理健康大幅的下降,开始出现偏执的幻想,认为休谟和其他人反对他,休谟在给朋友的信中提及“他显然是疯了。”
卢梭在1770年以前禁止进入法国,但他在1767年曾用假名进入法国。1768年时他和戴莱斯·雷瓦索结婚,之前他一直称戴莱斯·雷瓦索为他的“管家”。戴莱斯·雷瓦索不识字,但厨艺很好,这是他们共同的兴趣之一。
1770年时卢梭和泰雷兹允许进入法国,但不允许出版著作。卢梭的《告解录》是在他死后四年才部分出版。在他死后他的作品才陆续出版。
1772年时卢梭受邀为波兰立陶宛的新宪法提供建议,因此他写了《 论波兰政府 》这也是他最后的政治作品。他在1776年完成了《对话录》,开始写作《一个孤独漫步者的遐想》。他除了写作外,也复制音乐,研究植物学。
晚年卢梭有《山中书简》、《忏悔录》、《对话录——卢梭论让·雅克》和《漫步遐想录》等自传性著作,记载了他一生坎坷的生活经历和思想发展的轨迹,表达了他晚年因颠沛流离的生活而对人生的特殊理解和感悟。
1778年7月8日,卢梭在孤寂中离开了人世。
哲学思想
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揭示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之间的矛盾。在他看来,要解决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问题,首先必须回溯到人类的“自然状态”,以展示人的本性,由此才能说明造成不平等的原因所在。当然,要从现代人身上追溯人的原始状态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这种“自然状态”也许从来就不曾存在,所以当我们分析这种状态的时候,与其说是历史的事实,不如说是某种逻辑上的“假设”。于是,卢梭使用抽象的分析方法,把“人所形成的人”即社会人与自然人加以比较,将剔除人的社会性之后所剩下的东西看做人的自然本性,由此来研究决定人的本性的自然规律,说明人类社会的基础和不平等的起源。
按照卢梭的分析,处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或野蛮人是孤独的,相互之间没有交往和联系,因而不需要语言;两性的结合是完全偶然的,没有固定的居所,不存在家庭;没有农业和工业,没有战争,除了生理上的差异而外彼此自由平等,因而处在和平状态之中。这样的野蛮人的全部欲望表现为肉体的需要,这就是食物、交媾和休息。在自然人的心灵中有两个最原始的原则:自我保存和怜悯。自然法的一切准则都是从这两个原则产生出来的。人类在不知道社会、私有制和家庭,因而没有“你的”和“我的”的观念的状态下度过了许多世纪。“在这种状态中,既无所谓教育,也无所谓进步,一代一代毫无进益地繁衍下去,每一代都从同样的起点开始。许多世纪都在原始时代的极其粗野的状态中度了过去,人类已经古老了,但人始终还是幼稚的。”
人类后来之所以从平等的“自然状态”进入了不平等的“社会状态”,是因为他有一种独特的“自我完善化”的能力。因此,自然人具有理性、文明、语言、社会生活、道德和进步的潜在能力。动物仅仅服从于自然惟一的支配,人则由于这种能力而具有“自由主动者的资格”。当然,这种“自我完善化”能力只是人类进入“社会状态”的可能性,他自已是不能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必须借助于许多外部原因的偶然会合,才能使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由于生存所迫,入们发展了不同的技能,学会了使用火,原本离群索居的个人之间增加了接触,形成了语言,智力越来越发达了,人们也开始定居下来,结成了家庭。更重要的是,导致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即私有制终于产生了。
“使人文明起来,而使人类没落下去的东西,在诗人看来是金和银,而在哲学家看来是铁和谷物。”私有制是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的必然结果,而引起这一变革的则是冶金术和农业。土地的耕种势必引起土地的分配,首先是劳动使人拥有了土地产品的权利,然后就拥有了土地本身。“谁第一个把一块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能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当然,私有观念并不是突然之间在人类思想中凭空产生的,一定要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获得了许多技能和知识,才能最后达到这一自然状态的终点。总之,正是由于私有制的产生,人类从此便由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陷入了没有自由和平等的社会痛苦之中。
卢梭关于私有制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的思想是非常深刻的,他认为私有制并不是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是历史的产物,它是人类一切灾难痛苦的罪魁祸首。然而在他看来,正是由于私有制是文明社会的基础,而我们又不可能重新退回到自然状态之中去,所以私有制是不可能被消除的,我们只能限制和约束它。
由此出发,卢梭描述了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发展阶段。
社会不平等的发展阶段
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是自然不平等即生理上的不平等,一种是社会不平等即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异在自然状态下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社会状态下,不仅社会不平等,即使是自然不平等,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如前所述,私有制是文明社会的开端,一切社会发展的基础,而社会发展的结果就是社会不平等的产生和深化。社会不平等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设定是第一阶段;官职的设置是第二阶段;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则是第三也是最后阶段。
第一阶段是私有制的产生。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原来微不足道的自然差异在劳动中产生了不同的结果,有些人富了,有些人则难以维持生活。土地很快被瓜分完毕,大多数人成了没有土地的穷人。于是,富人与穷人便有了不同的性格:富人只想保持自己的财产,统治、掠夺和奴役穷人;而没有土地的穷人则基于自然权利把自己的需要看做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他们被迫不是接受就是掠夺富人的财产。由此,一方面产生了统治和奴役的关系,另一方面产生了暴力和掠夺的关系,社会陷人了可怕的战争状态。
富人觉得这场战争对自己不利,终于想出了一个最深谋远虑的计划。他们对穷人说:“咱们联合起来吧,好保障弱者不受压迫,约束有野心的人,保证每个人都能占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因此,我们要创立一种不偏袒任何人的、人人都遵守的维护公正与和平的规则。这种规则使强者和弱者同样尽相互间的义务,以便在某种程度上,补偿命运的不齐。”就这样富人欺骗穷人订立契约,建立了国家政权。终于,富人对穷人的统治被合法地确立起来,他们的财产受到了政治法律制度的保障,这就是不平等发展的第二阶段。
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公共权力和法律制度,目的是保障社会安定。但是,由于法律巩固了所有权,使巧取豪夺变成了合法的权利,结果是富人获得了新的统治力量。随着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权力逐渐被固定下来,人们开始将公共权力托付给私人,这就为个人将国家占为己有创造了条件。政府腐化败坏的结果是合法权力变成了专制权力,统治者把自己看做主人,而将臣民看做是奴隶,这就是不平等发展的第三阶段。
于是,伴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的是不平等的深化和普遍的道德堕落。“这里是不平等的顶点,这是封闭一个圆圈的终极点,它和我们所由之出发的起点相遇。在这里一切个人所以是平等的,这是因为它们都等于零。臣民除了他自己的意志以外没有别的法律;君主除了它自己的欲望以外,没有别的规则。”物极必反,事物总是向对立面转化,人民必将以同样的乎段来还报暴君。暴君一当他被驱逐的付候,他是不能抱怨暴力的。“以绞杀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起义行动,与暴君们前一日任意处理巨民生命财产的行为是同样合法。暴力支持他,暴力也推翻他。”卢梭关于社会不平等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渗透着深刻的辩证法思想,得到了恩格斯的高度评价。
社会契约论
自由和平等是卢梭社会政治哲学的最高目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探讨了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所关注的则是如何实现社会平等的问题。由于人类不可能回归平等的自然状态,所以卢梭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社会秩序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
在卢梭看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么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卢梭的目的是寻找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以往以牺牲人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社会契约。
像近代政治思想家们一样,卢梭认为构成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秩序并非源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自然与暴力都不能成为合法权利的基础,契约才是“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所以,社会契约是合法权利和止常的政治制度的必要条件和前提。我们可以设想,当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超过了个人所能应付的界限的时候,这种原始状态就不可能继续下去了,人类只有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些障碍。若要想既保存自己又不妨害自身,就必须“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因此,合理的社会契约其要旨就在于“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由于这种转让的条件对每个人都是同样的,因而每个人并没有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人,反而从所有订约者那里获得了自己转让给他们的同样的权利,所以每个人在订约后仍然只是服从自己本人,而且像以往一样自由。
这样的社会契约可以简化为一句话:“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谓“公意”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它是从作为个人意志的总和的“众意”中除掉相异部分而剩下的相同部分,因而永远是公正的。“公意”在具体政洽实践中表现为法律。法律就是作为立法者的全体人民对作为臣民的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所以,法律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而且是自由的基石,“惟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因此,“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于是,这一契约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即由全体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往叫做“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共和国的主权即最高权利属于全体人民。在人民主权的国家中,每个人都具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双重身份,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此只有相对的意义。卢梭反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关于权力分立的学说,主张人民主权至高无上因而不可分割。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其中蕴含着这样的规定、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强追它服从,对卢梭来说、这就等于说“迫使他自由”。在近代思想史上,卢梭既不赞成专制制度,也不赞成君主立宪制度,而是独树一帜地拥护民主共和国。在他看来,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契约之下,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所发生的变化才是合理的,“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
虽然在社会状态下人失去了许多自然的东西,但是却使人们从中得到了巨大的收获,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成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个真正的人。更重要的是,这样的社会契约不但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生理上的不平等,从而实现了人与人之问的真正的平等。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激烈地批判了现存的社会状态,表现出了一种回归自然的倾向。然而他也意识到,人类实际上是不可能再回到自然状态之中去的。于是,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寻找一种在进入社会状态的时候不至于丧失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契约,他自认为找到了,这就是人民主权的民主共和国。也正是因为如此,卢梭成了法国大革命雅各宾派的思想导师。在这个问题上,康德似乎比卢梭清醒。按照他的观点,卢梭幻想将立法与守法统一起来从而实现真正自由的政治理想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我们最好把它当做一种道德理想。
卢梭还是一位有争议的思想家,例如有人将他看做是反对启蒙运动的浪漫主义运动之父,亦视之为现代专制主义的创始人。的确,虽然卢梭通常被看做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重要思想家,但是在他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之间确实存在着巨大的分歧。正当启蒙思想家们为理性、文明、科学和进步而高唱赞歌之时,卢梭却敏锐地觉察到了现代社会所隐含的危险,他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对立起来,揭示了自然与文明之间、道德与理性之间的深刻矛盾。卢梭的这些思想不仅启发了康德,使之更加自觉、深入地开始了对启蒙主义的反思,而且直到今天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主要著作
《 论科学与艺术 ( 法语 : Discours sur les sciences et les arts ) 》(1749)
《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 法语 : Discours sur l"origine et les fondements de l"inégalité parmi les hommes ) 》(1755)
《 新爱洛漪丝 ( 法语 : Julie ou la Nouvelle Héloïse ) 》(1761)
《社会契约论》(《民约论》)(1762)
《爱弥儿》(1762)
《 山中书简 ( 法语 : Lettres écrites de la montagne ) 》(1763)
《忏悔录》(1788)
《植物学通信》
《一个孤独散步者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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