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
户籍制度的历史
中国古代
户籍在古代已有3000年历史。商代甲骨文中也有多处“登人”、“登众”的记载。
及至周朝,《国语·周语》记周宣王用兵南征,急需人力物力,于是“料民”,即查户口,强制抽调兵役。
至秦,秦行"户籍相伍"制度,即5家为一最小单位,以作军事化管理。
作为统计人口之用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都与户口挂钩,并且两类户口规定作为区别对待。公安部门正在起草《户籍法》准备提交全国人大,预计会对目前严格的户籍规定做松动。目前部分地区(例如青岛)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制度,统一为居民户口。在中国,法律规定户口簿也是有效身份证件。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签发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该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个条例,2010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实行第六次人口普查。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自然人和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永久居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将面临着户籍被注销的危机。所以,中国的户籍与国籍是两回事。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省市、国务院各部委彻底解决无户口人员:
计划生育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凭《医学出生证明》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任意一方自愿落户。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这条也保证了今后的计划生育政策外的新出生人口,可以自愿随父母一方登记户口,公安机关只凭《医学出生证明》或者亲子鉴定证明就必须办理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书》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或者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日本
日本的户籍制度始于明治元年10月,京都政府制定“京都府户籍仕法”,明治2年,该法正式颁布实施,全国各府县以此法为蓝本开始进行户籍编成,以“户”为基本单位。
日本宪法规定,公民拥有迁徙自由,其户籍管理制度的显著特点是“户口随人走”。
日本户籍法规定,国民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成人后则完全自由。
日本的“住民票”标有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
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办理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退休金保险)、登记纳税、登记选举人或候选人等,都需要先出示“住民票”。
公民在迁出某地时,需要到当地政府办理“住民票”迁出证明,注明迁出原因(如上学、就职、结婚等)和计划前往地址;搬入新住址后,必须在14天之内到新住地政府办理迁入登记,此时需要携带迁出证明、国民健康保险证等,办理户籍接转与登记手续。
朝鲜半岛
在李氏朝鲜时代存在着两班、常民等级制的户籍制度(良民男子也有户牌),日本殖民时期改用了日本家族式的户口制度。基于户籍制度而实行的征兵制是非常严格的。近年,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户籍制度造成了某些侵害和男女歧视的事实,韩国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了户籍制度。
越南
Hộ khẩu= 户口
参见
籍贯、祖籍
国籍、永久居留证、签证
黑户
保甲制度
民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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