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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释之
西汉著名法官。字季,南阳堵阳(今河南方城东)人,生卒年不详。汉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时,以赀选为骑郎,拜为谒者仆射,累迁公车令、中大夫、中郎将等职。文帝三年擢升为廷尉。景帝(前157~前141在位)时,任准南相。张释之任廷尉时,执法严明。他说:“廷尉,天下之平者,壹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史记·张释之列传》记载,汉文帝出巡,途经中渭桥,一人从桥下走过,惊乘舆马,被逮捕交廷尉治罪。张释之按法律规定,判处犯跸者罚金。文帝很不高兴,要张释之加重处罚,但张守法不移。他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君主应该严格执行法律,不可以一时喜怒随意治人罪。否则,“是法不信于民也”。司马迁称:“张季之言长者,守法不阿意”。
· 张之万
生平出身张之万生于嘉庆十六年(1811年),道光十七年(1837年)丁酉科拔贡,十九年(1839年)以七品京官分刑部学习行走,二十年(1840年)考中庚子科举人,二十七年(1847年)中试丁未科一甲第一名进士(状元),授翰林院修撰。仕途早期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出任湖北乡试副考官。咸丰二年(1852年),出督河南学政。太平军北伐攻克归德,进逼开封,之万上言防剿事宜,多被采纳。不久,之万被召还京师,教授锺郡王读书。由侍读累迁内阁学士。同治元年(1862年),擢升礼部侍郎,兼署工部。出任封疆河南州县因“苛派擅杀”而被御史刘毓楠奏劾,朝廷命之万前往考察,证明属实,巡抚郑元善等人被处分,由之万代理巡抚职务。此后尽力镇压捻军。同治四年(1865年),改任河道总督。僧格林沁在曹州战死,之万也被牵连,革职留任。同治五年(1866年),移漕运总督。同治六年(1867年),淮军在扬州捕获捻军首领赖文光
· 张之屏
生平山西乡试第二十名,后参加会试第一百六十八名。万历二年,登进士第二甲第四十名。曾祖父张璧;祖父张镗,曾任王府教授;父亲张知本,曾任寿官。母王氏;继母霍氏;继母陈氏。参考文献
· 张释之
张释之中国西汉法律家,法官。字季,南阳堵阳(今河南方城东人。生卒年不详。汉文帝元年(前179),以赀选为骑郎,历任谒者仆射、公车令、中大夫、中郎将等职。文帝三年升任廷尉,成为协助皇帝处理司法事务的最高审判官。他认为廷尉是“天下之平”,如果执法不公,天下都会有法不依而轻重失当,百姓于是会手足无措。他严于执法,当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抵触时,仍能执意守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他认为“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如果皇帝以个人意志随意修改或废止法律,“是法不信于民也”。他的言行在皇帝专制、言出法随的封建时代是难能可贵的。时人称赞“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景帝立,出任淮南相。张释之对文景之治的实现,是有重要贡献的。
· 张释之
张释之中国西汉法律家,法官。字季,南阳堵阳(今河南方城东人。生卒年不详。汉文帝元年(前179),以赀选为骑郎,历任谒者仆射、公车令、中大夫、中郎将等职。文帝三年升任廷尉,成为协助皇帝处理司法事务的最高审判官。他认为廷尉是“天下之平”,如果执法不公,天下都会有法不依而轻重失当,百姓于是会手足无措。他严于执法,当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抵触时,仍能执意守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他认为“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如果皇帝以个人意志随意修改或废止法律,“是法不信于民也”。他的言行在皇帝专制、言出法随的封建时代是难能可贵的。时人称赞“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景帝立,出任淮南相。张释之对文景之治的实现,是有重要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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