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制定伊始
按《明史·刑法志》,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朱元璋占领武昌后,开始着手议订律令。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朱自称吴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依《唐律》编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计令145条,律285条。(明朝中叶以后又有条例,万历时,刑部尚书舒化定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适用于民间的律令条文及违犯法令的案例,分类编辑成册,颁发到州县。洪武六年(1373年)冬,朱元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再次修订律令,第二年书成,“篇目一准之于唐”,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经过实践考察之后,又经过三次修改和增删,洪武三十年(1397年)五月,《大明律》才正式颁发,作为各级司法部门决狱量刑的依据。
内容
《大明律》共分30卷,有《名例律》一卷冠于篇首,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大明律》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大明律》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大明律》可以说是朱元璋本人“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治国经验总结。洪武十八年(1385年)还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1388年)又颁赐《大诰武臣》﹐可见朱元璋本人对法之重视程度。
刑法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他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如廷杖等酷刑。
明亡后,在南明及台湾明郑时期,大明律仍运行。
影响
《大明律》对近代中国影响深远,顺治三年(1646年)颁行的《大清律》,实质上不过是《大明律》的修订本。清律比明律更重,清朝对于谋反大逆处斩的范围与明一至,但对“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这一类人还有附加处罚,男孩还要阉割,及母女妻妾等人也要给付新疆没官为奴。而且清朝还扩大了谋反罪的范围,例如奏疏不当或犯圣违逆者,加以“殊属丧心病狂”、“妄议朝政”之罪以谋反罪论,凌迟罪在明律基础上又增加九条十三种罪,而绞斩等传统死刑也增致七百二十三条。
外部链接
参见
《元典章》
《明大诰》
《大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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