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无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本来上,因为期间无限,所以无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无期徒刑的重要规定有: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八十三条: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自2014年1月21日起施行。
3.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职务罪犯、金融罪犯、涉黑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2014年5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733名提请减刑的罪犯的裁定结果进行了公示,其中11人被裁定不予减刑。在这11名罪犯中,因服刑未满三年,不符合政法委“五号文件”规定的减刑底线的有原广东省工商联党组书记黄少雄(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广州“钢霸”黑社会头目李忠(因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阳江黑帮成员蓝忠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连山“天鹅湖”非法集资案主犯韦家扬(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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