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
历史
西汉初年,政府的法律多数来自秦朝。但随着历史发展过于严酷的秦法令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随着儒家思想逐渐得到中央政权的重视,尤其是汉武帝即位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成为正统。
董仲舒曾参与朝廷要职,甚至在退休以后朝廷有案件仍会找他参考。董仲舒等人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指导,组织编辑了《春秋决事比》(又称《春秋决狱》)。此书收录232个以《春秋》决案的典型案例,以作为判案的参考依据。
断案方式
春秋决狱虽是以儒家的经典《春秋》作为断案参考,但实际上对案件的判断有一定的人情考虑,而不是死板照搬。以下是两个案例:
《太平御览》六百四十引中讲:乙与丙争吵打架,丙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却误伤其父。
杜佑《通典》卷六十九载: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送给丙,求丙收养,乙由丙抚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贪酒,喝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向县官告乙殴父。
评价
正面
“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及量刑的轻重。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
负面
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处理,也为后世的“文字狱”等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断案甚至是为惩罚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据。其实际上是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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