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欧洲法案
背景
《单一欧洲法案》催生于上世纪80年代,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不满成员国之间缺乏实际的自由贸易。政商界领袖渴望国家之间的法律得以协调,以解决政策上的差异。 条约的起草分别呼应了Dooge报告书中欧洲共同体的建制改革部分和欧洲理事会的共同市场改革白皮书。条约目标于1992年前在欧共体内建立一个“单一市场”。透过实施成员国间按合作程序立法,给予欧洲议会真正的立法权力,部长理事会之中又引入了更多多数表决机制。经议会的支持及由委员会提出下,理事会可以按程序,透过“特定多数”投票制来通过一个立法建议。但同样,理事会亦能凌驾议会的决定,否决议会提交的法案。《单一欧洲法案》在政治协议的基础上,1985年12月3日在卢森堡召开的欧洲理事会会议签定。
概观
单一欧洲法案
《单一欧洲法案》的核心是期望在1992前于欧洲共同体内建立一个单一市场。为了达成上述目标,立法制度的改革必需妥善处理。改革内容包括引入合作程序和扩展特定多数投票制到更多范畴上,又缩短立法的程序,以期消除障碍、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竞争力。
签署和承认
法案的签署和承认并非一帆风顺。共同体中有九国首先签约,另外两个成员国——丹麦和爱尔兰将条约交诸国内表决。 丹麦国会于1986年1月提出动议,要求拒签法案,并且重新谈判,议案以80对75票通过。丹麦政府原为支持法案,但反对者认为条约扩大了欧洲议会的权力,令人不安。政府把议案交诸全国自愿的公投,期望能挟民意反败为胜。公投于1986年2月17日举行,投票率为75.4%,支持法案的票占56.2%,反对占43.8%。次日,丹麦代表于海牙签署法案。同日签署法案的还有意大利和希腊。讽刺的是,意大利的反对者认为条约赋予欧洲议会的权力太少。这些国家较其他九个成员国于卢森堡签署迟了十一天。 计划原先期望能于1986年底前获得承认,使法案于1987年1月1日实施。但爱尔兰因事件进入司法程序而受到拖延,故直到截止前,12个国家中只有11个能完成程序。 在克罗蒂诉总理案中,爱尔兰最高法院裁定爱尔兰宪法需要先修改,才能承认欧洲单一法案。而必需发动公投。该公投最终于1987年5月26日,议题以69.9%赞成对30.1%反对,投票率为44.1%。最终,爱尔兰于1987年6月承认欧洲单一法案,同年7月1日实施。
效应
《单一欧洲法案》于1987年正式生效。从总体上看,《单一欧洲法案》在社会政策的决策机制上有所突破,但在将社会政策纳入欧共体法制体系方面没有什么进展。同时,在社会空间问题上仍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
此后,一些国家的政府官员及欧共体委员会的官员又不断地强调要在基本的社会权利的基础上扩展社会政策,并将其纳入欧共体的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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