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官
外交代表的等级
狭义的外交代表仅指担任常驻外交使节的使馆馆长,广义的则包括一切具有外交代表性质的正式外交人员,除使馆馆长外,还有参赞、秘书、武官、专员以及特别使团的特使等。
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外交代表分为4类:
特命全权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等级最高的外交代表。原为君主制国家中一国君主向另一国君主派出的全权代表,对外代表君主本人,享有极大的决定权。后成为国家首脑之间互派的最高外交代表。
特命全权公使
特命全权公使,为等级低于大使的外交代表。原为君主制国家的元首向共和制国家的政府派出的全权代表,后演变为大国向小国派出的外交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所有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则,各国开始向所有建交国家派遣大使。
常驻公使
常驻公使是等级低于全权公使的外交代表。此类公使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不是使馆馆长,不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派遣,而是使馆中仅次于特命全权大使、公使及一级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国同意。
代办
代办来自法文“Chargé d"affaires”,原意为大使或公使不在任所时临时负责外交事务的外交代表,后在维也纳会议中规定为等级最低的外交代表。相当于一国外交部向另一国外交部派出的使节。
其他外交官员
公使:大使馆中的官员级别,不同于担任使领馆馆长的特命全权公使。
公使衔参事、参事(参赞):参事的外交地位仅次于大使、公使。参事还分为公使衔参事、参事,或一等参赞、二等参赞等。参事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使馆馆长进行工作,使馆馆长因故缺位时,通常由作为首席政务参事担任临时代办,代为主持馆务。有些使馆除政务参事外,还设有商务参事、经济参事、农业参事、科技参事、教育参事、文化参事,分别由派遣国有关部门派出。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武官:代表本国军队派署在驻外使馆,与驻在国的军队或国防部门进行联系的军官。武官的任命需要得到驻在国的同意。
领事
随员、专员、主事
领事
领事是指一国政府派驻另一国,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官员,驻外领事馆是其工作机构。领事官员是一国政府同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重要联系枢纽。驻外大使馆通常设立领事部,并指派外交官员负责领事事务。领事官员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名誉领事等级别。有些国家的领事官员还可以由外国人来担任。
有别于外交官员,领事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但是在一定范围内不受驻在国的裁判权管辖,如通信权益、免税权益等。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促进派遣国与驻在国关系的发展,增进相互了解。
为本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护照等身份证件;为前往或途经本国的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担任民事登记员和公证人,包括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登记本国公民的结婚、出生、死亡;为本国公民及外国公民出具文书;认证本国和驻在国有关当局所颁发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等。
处理有关本国公民遗产的事务。
监督和检查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特别是接受国当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
参见
外交官衔
外交豁免权
中国著名外交官:晏子、张骞、班超、顾维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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