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希尔·格林
格林政治学说的历史契机
格林大约于1860年前后开始其学术生涯,当时的英国正处在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资本家不顾一切地聚敛财富,对工人的剥削极其残酷,社会贫富两极迅速分化,社会矛盾异常尖锐。了解工人生活状况,寻求改善社会对立程度的途径,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时社会各界的热点。
格林是这个时期出现的新自由主义的开创者,其政治学说是从其哲学和伦理学出发的。他反对经验主义,主张思辨哲学,认为以往的伦理学说和自由主义之所以使人们陷入迷惘,是因为缺乏一种永恒的、内在的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基础不能建立在经验之上,只能是一种经过论证的形而上学的基础。他反对功利主义,强调个体的道德责任,认为功利主义不能使道德进步。格林还反对自由放任主义,主张国家干预,认为个人的自由并非与他人毫不相关,对个人的自由应有所限制。国家对个人的幸福负有直接责任,应该为个人的幸福有所积极的直接的贡献。
他从哲学上论证存在着一种普遍、绝对的伦理原则——共同之善。针对早期自由主义有关自由和国家的观点,他提出了自已的自由主义主张——积极的自由观和积极的国家观。
新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
格林认为,当时找不到一种得到广泛接受的伦理原则和政治原则,经验主义传统既不能给人们一种正确的知识论,也无法对人类的理作出解释。从唯心主义出发,他主张政治理论,意识形态及道德信仰应该建立在一种永恒的伦理原则之上,这就是共同之善(Common Good)或公共福利。
善是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和最终目的,是人们的道德实践和政治实践中内在根据。善本质上是共同的,这是由于作为善的主体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个人的善必须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之中,通过社会之善才能最终实现。 共同之善的基础首先在于个人与他人相互依存。
作为新黑格尔派哲学家,格林主张黑格尔的“内在关系说”,认为事实存在着内在联系,各种事物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个人处于与他人的相互联系之中,脱离他人的自我是不存在的,自我总是在与他人的比较中才能得以区分自己和认识自己。没有他人,就无所谓自我,排除了他人的自我只是一种绝对单一的东西。在格林这里,个人与他人的相互依存决定了个人的善也是与他人的善相互包含,每一个人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善,是相互蕴涵,共同构成一个整体——共同之善。 共同之善的第二个根据是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依存。
格林主张,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有追求善的能力。人是有意志和理性的,人的生存目的绝不仅仅局限于追求快乐,人所追求的是个人的自我实现,个人心灵的自我完善。这种自我完善感驱使人们去追求崇高,从而决定了人的自我完善必须是道德的。
积极的国家观
格林批驳了作为自由放任主义理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说,主张国家的积极职能,认为国家对于个人的幸福和共同之善的实现来说,不仅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且可以积极地促进个人幸福。对于作为公共福利的代表的国家,个人在道德上必须服从。 按照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个人的权利是天赋的,国家不能侵犯,国家不过是社会成员协议的结果,只能为个人的自由提供职障,不能对个人的自由加以任何干预。
格林认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任何义务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对一个人来说,拥有一种权利就意味着承担一种特定的义务,有关人天生具有某些权利的说法充其量只能是一种比喻,不能作为任何论证的根据。
格林接着批驳了社会契约论。他不承认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也不承认国家是每个成员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的结果。格林继承了黑格尔的主张。黑格尔认为对于国家,契约的观点是不适用的。契约属于纯法律的范畴,且只涉及财产问题,国家不能从法律方面和个人道德方面构想。国家是社会促成并成为社会道德的最高表现。
格林也认为国家是意识的产物。人的意识要求自由,实现个人的自由要求保障个人的权利,保证个人的积极权利需要。应该指出,格林所讲的权利是与道德,而不是与法律相关的权利。他所谓对权利的承认乃是经过共同的道德意识而不是经过立法机关的承认,也即权利来自每个社会成员对共同之善的自觉意识,一旦人们在行事时心中都有一个绝对的共同之善观念,国家就有了权威,同时个人也就可以通过国家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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