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
发明与创意
一个社会经常问的问题是:“什么情况导致发明的产生?”基本上有两个不兼容的见解:第一个认为缺乏资源促使人们去发明,另一个认为只有过多的资源才会导致发明。
“空中楼阁”,指那些富有创意但是却因为一些实际的考虑而无法被创造出来的思维。由于发明的产生不一定按照需要的优先次序,因此发明的历史充满了这类空中楼阁。比方说,降落伞的设计就先于飞行器的发明,另一些发明则去解决一些没有经济价值的问题。
按照政治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的术语,发明与创新不同。一个发明仅仅是纸面上的(虽然发明可能在专利局备案),而一项创新是一项被实际投入使用的发明。但是,这只是社会人类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员在理论上的冲突。在社会科学范畴中,一项创新可以是对于文化的任何新事物。这项创新不一定已经被采用。对于一项创新的采用(或未采用)的理论被称作创新的传播。这项理论是首先被埃弗雷特·罗杰斯(Everett Rogers)发表,它考虑了某个创新在任何时候被采用的可能性以及人类分类系统或许采用或者促使它的采用。加百利·塔德(Gabriel Tarde)也在他的模仿法(Laws of Imitation)中处理创新采纳的问题。
发明的法律上定义
许多国家为了鼓励发明家发明的辛劳,设立了专利制度使其在法定时间内独享其发明技术所带来的商业上利益。为此即必须明确规定“发明”的法律上定义,俾避免法律纠纷。各国法律对发明的定义各有不同,例如:美国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或发现,是相对广义的定义,而有机会取得专利的发明是:任何新颖且实用的方法、机械、制品或物的组成,或其新颖且实用的改良。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高度)创作;其中,自然法则实系指物理定律,不包括数学方法、人造规则,所以违反物理能量守恒定律的永动机不算是发明,而数学定理或棋艺、牌艺等游戏,由于并未利用自然法则,也不算发明;再者,技术思想系指可以工业技术重现,所以偶然发生的事物不算发明,而文章、绘画等虽是创作,亦不算发明。这种发明的定义相对狭义,有利于订定客观的审查标准。然而,由于专利的标的较少,专利权的取得较为困难,对发明人较为不利,但一般民众则不会受到专利权的拘束,可以自由利用发明人的发明(这里的发明并不符合法律上的发明定义,仅是一般约定俗成的用语)。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可能会以其他方式保护他的发明,例如:著作权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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