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爵
英国勋爵
贵族
英国的贵族爵位共有五等,依次为公爵(Duke)、侯爵(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除了公爵,所有拥有爵位的男性贵族在普通场合可称为“○勋爵”(英文则是“Lord X”)。一般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称为“(封号)勋爵”(英文则是“Lord (封号)”),例如:前英国首相罗伯特·詹金逊,第二代利物浦伯爵(Robert Jenkinson, 2nd Earl of Liverpool),就会普遍称为“ 利物浦勋爵 ”( Lord Liverpool )另一例子是前英国外相理查·爱德华·杰弗里·贺维,亚伯拉昂的贺维男爵(Richard Edward Geoffrey Howe, Baron Howe of Aberavon),他的常用头衔是“ 亚伯拉昂的贺维勋爵 ”( Lord Howe of Aberavon )或直称“ 贺维勋爵 ”( Lord Howe )。其中,尤其是男爵的爵位在一般情况下仅指称身份,不做为称呼,因此一般称呼男爵时,都应代替上“勋爵”一词(如: 卫奕信勋爵 ,而非 卫奕信男爵 )。只有在册封和议会宣誓就职时才会直呼其为男爵的。苏格兰的男爵头衔(Lord of Parliament)直译为“入议会的勋爵”,一般也称呼为“勋爵”。
英国国会的上议院正式名称为“贵族院”(House of Peers),但因为其成员都是“勋爵”,因此通称为“勋爵院”(House of Lords),其英文简称即“the Lords”。21世纪以前,所有英格兰“勋爵”都会自动成为上议院议员(苏格兰和爱尔兰贵族则有名额限制)。《 1999年上议院法令 ( 英语 : House of Lords Act 1999 ) 》取消了世袭贵族自动入议会的特权。
除了拥有爵位的贵族,“勋爵”也是某些贵族的儿子的礼节性虚衔和尊称(虽然此人本人按照英国法律是平民身份):公爵和侯爵除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均可尊称为“(姓)(名)勋爵”(英文则是“Lord (名) (姓)”)。(按照习惯,公爵和侯爵的长子一般则以父亲其中一个附属爵位作为礼节性头衔,例如西敏公爵的其他附属爵位包括西敏侯爵、格罗夫纳伯爵等。其长子按照习惯以“格罗夫纳伯爵”作为礼节性头衔。)
法官
21世纪英国宪革之前,最高司法机关是国会上议院。上议院的司法权由上议院司法委员会执行。司法委员会在近代一般由专任的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组成。作为上议院成员,获任命为常任上诉法官的法官如果之前不是世袭或终身贵族,会在任命时加终身男爵衔。因此,过去的英国最高法官都是贵族,俗称为“法爵爷“或“法勋爵”(Law Lords)。
21世纪宪革之后,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改为独立的英国最高法院。时任“法爵爷”们都自动转为最高法院法官,但是新任的最高法院法官不再加封贵族爵位。为了避免律师和公众困惑,政府宣布任何没有贵族头衔的最高法院法官都尊为“勋爵”虚衔,具体头衔在法官任命时宣布。因此,所有最高法院法官都按照勋爵称呼,在法庭上称呼为“My Lord”(“爵爷”,中文一般译作“大人”)或“Your Lordship”(中文一般译作“阁下”)。
此外,最高法院以下的民事上诉庭法官也用相应的称呼(“My Lord”或“Your Lordship”),但没有勋爵头衔。即:
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的上诉法官大人(Lords Justices of Appeal)
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法官大人(Lords of Council and Session)
其他相关用法
“Lord”辞源
“ Lord ”一字早见于古英语 hlaf-weard (loaf-guardian,即面包看守者),反映古时日耳曼部落的领导人把食物分配予追随者的习俗。至于女性的同等称谓“ Lady ”,则可能源自“loaf-kneader”(揉面包者)。迟至13世纪,出现了 laverd 和 loverd 字,这就是“ Lord ”的雏形。
苏格兰领主
苏格兰的“领主”( Laird ( 英语 : Laird ) )头衔相当于英文的“Lord”,但地位和受尊敬的程度似有不及,中文里也一般不会译作“勋爵”。
官衔
英国一些昔时重要或名誉职位也会在官职名称加上“Lord”,一般译为“大人”,但这些官职不是爵位或贵族头衔。这些官衔包括:
Lord Chamberlain(宫务大臣)
Lord Chancellor(大法官)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法官)
Lord Great Chamberlain(掌礼大臣)
Lord High Admiral(海军大臣)
Lord High Constable(宫廷长官)
Lord High Treasurer(财务大臣)
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枢密院议长)
Lord Privy Seal(掌玺大臣)
Lord Rector(名誉校长)
Lord Warden of the Cinque Ports(五港总督)
Lord Warden of the Marches
Lord Warden of the Stannaries
Lord Mayor (市长大人:地位较高的市的首长)
虚衔与惯例
另一英国头衔,庄园领主(Lord of the manor),除了与贵族爵位无关,在议会亦无权利,该头衔的作用只为指出头衔持有人是庄园或领地的拥有人,并在地方享有某些特权而已;而该头衔亦与社会地位无关。至于在大不列颠岛和英联邦的罗马天主教主教,一般惯常敬称“ My Lord (Bishop) ”,其中以教区主教和辅理主教更为常用,但这惯例不适用于总主教和枢机。
宗教用语
在宗教层面,亚伯拉罕诸教(犹太教、基督教、教)皆以“ The Lord ”(“L”必须为大楷,并加上冠词)来称呼上帝。
英文“The Lord”(即希伯来语的 Adonai 、希腊语 Kyrios 的和拉丁语的 Dominus ),都是耶和华的称号,而耶和华则同时被基督教与犹太教奉为上帝。而基督教更会以“ Our Lord ”或“The Lord”来称呼耶稣。
封建制度用语
在封建制度,“ Lord ”(即法语的 seigneur )是拥有贵族地位的人,他们除了获封一定面积的领地,又拥有农奴,而农奴更要向贵族宣誓效忠。这类贵族多属于世袭性质,并理论上拥戴君主。
在今天的英语,“ lord ”一字仍残留有封建时代的含义,而概括地说,两者都是指一些地位较高的人。例如,我们会叫地主或房东为“ landlord ”,便可见一斑。
请参见
语源学
封建君主
公爵
伯爵
爵士
英国荣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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