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
简介
巡抚官制出现在明朝。明太祖以宰相胡惟庸纠结地方势力意图叛变为借口,除了废除中央的宰相制度外,太祖也积极改革地方制度,将元制的行省一人独享的的军事、行政、司法权力分拆成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分三权分立,分别直属中央。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标巡抚陕西, “巡抚”这个名称开始被使用。尔后,皇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 巡行地方,抚镇军民 ,事毕复命,名义称巡抚。明宣宗时,各省常设巡抚渐成制度。巡抚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
明英宗在1457年夺门后,一度废除巡抚制度,到次年才恢复。 巡抚在嘉靖时才成为真正的常设官职。一般来说各省巡抚衙门都是跟布政使司衙门在一起的,除非巡盐、巡海、操江这样专门性的巡抚,或是三不管地带的湘南、郧阳巡抚,衙门会在就近方便的地方。
巡抚的职责主要是税收、水利、内政,不过通常也有调动军队的权力,不过并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辖区域来讲, 14世纪 的巡抚所辖区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别,大者统辖两省十数万平方公里,如闽浙,有些则只有数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府,如大同、宣德、顺天等。至 15世纪 后,发展成以省区为单位,配置一位巡抚。
1644年清兵入关,入主燕京的清朝承袭明朝的巡抚制度,并沿用旧名称。清朝在全国设立了16个巡抚,正式官衔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某地等处事”,为从二品常设官位,若加衔兵部右侍郎者则为正二品。其职兼管行政与司法,少数(清朝中叶以后则全部)兼管一省军事者加衔“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故并不等于今日之省长。今日之省长,只管辖一省行政事务,大致相当于清代的布政使。清朝巡抚与道员总督之争履履发生,如徐之铭与刘铭传等。
清代巡抚设置
顺治元年(1644年)
顺治二年(1645年)
顺治四年(1647年)
顺治五年(1648年)
顺治六年(1649年)
顺治九年(1652年)
顺治十五年(1658年)
顺治十六年(1659年)
顺治十七年(1660年)
顺治十八年(1661年)
康熙元年(1662年)
康熙三年(1664年)
康熙四年(1665年)
康熙十五年(1676年)
康熙十八年(1679年)
雍正元年(1723年)
雍正二年(1724年)
乾隆十三年(1748年)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
光绪十年(1884年)
光绪十一年(1885年)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
光绪三十年(1904年)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
宣统二年(1910年)
相关条目
总督
督抚同城
钦差大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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